——谈临沂经开区法院对农妇杨某花辱骂法官行为违法进行处罚的主要教训
近日,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农妇杨某花辱骂法官行为违法进行处罚一事被媒体披露后,受到许多网民的质疑。我认为,这一事件具有典型意义,值得各级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认真研究并吸取其中的经验教训。
这个事件的基本情况是:
杨某花的丈夫王永来是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年,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被后者手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5年5月19日,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杨某花认为法院对孙运省的判罚过轻,便于6月4日上午来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期间对法官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侮辱和谩骂。之后被数名法警带走。当天,临沂经开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杨某花作出罚款10万元同时拘留 15 日的处罚。2025年6月18日18时许,杨某花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某花结束拘留。
此事被媒体披露后,受到许多网民的质疑,认为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某花的处罚不当。
2025年9月19日,临沂经开区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经审查,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我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杨某花辱骂法官情形恶劣确属违法,应依法对她进行处罚。但是,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某花的处罚却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主要问题:
一是适用法律错误。杨某花辱骂法官发生在法院执行大厅,而不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规定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之场景,因此,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杨某花进行处罚。
二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对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之规定,不仅对杨某花“罚款”和“拘留”并用,而且罚款金额高达10万元。
我认为,对于杨某花辱骂法官的违法行为,临沂经开区法院之所以违法进行处罚,并不是由于业务不熟,对有关法条的基本精神缺乏正确理解,而是在明知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违法进行处罚。
首先,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杨某花辱骂法官一案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对于杨某花辱骂法官的违法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罚都不合适,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杨某花辱骂法官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之行为,完全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那么,临沂经开区法院为什么没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杨某花辱骂法官一案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呢?其具体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条是可以确定的,这就是临沂经开区法院办了法律规定应有公安机关办的事情。
其次,明知《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却仍然犯下“适用法律错误”的错误。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适用于“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之规定,临沂经开区法院的法官不可能不知道,即使个别法官不了解这一规定,法院领导也不可能不知道。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临沂经开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错误完全是明知故犯。
第三,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罚则任意进行处罚。
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某花的处罚,不仅犯下“适用法律错误”的错误,而且还违反法条规定任意进行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按照这个规定,“罚款”和“拘留”应两者取其一。但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某花不仅“罚款”和“拘留”并用,而且罚款金额高达10万元。这反映出该法院经办此案的法官,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罚则也不遵守,而且是任意违反,这个问题的性质就更严重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临沂经开区法院在明知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却滥用职权,违法对杨某花进行处罚,其教训非常深刻,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教训就是法院必须带头守法。这是因为,法院带头守法不仅对全民守法具有榜样效应,而且是法治的生命线。
第一,法院的榜样效应极其重要
法院是公平、正义和法律的象征。当法院自身严格守法时,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人可以例外。这种示范作用比任何普法宣传都更有效,它能极大地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敬畏。
如果法院在处罚他人违法时,自己却违反法律程序或滥用职权,这就构成了最致命的“双重标准”。这会从根本上摧毁法律的公信力,公众会认为:“法律不过是你们用来管束我们的工具,你们自己却可以不受约束。”这就会对法治造成致命的危害。
第二,法院守法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其本身就是“实质正义”的组成部分
法治强调的不仅是结果正确,更是过程的公正。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例如,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某花的处罚,也许目的是维护法律尊严,但由于这个处罚的过程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个处罚的正当性就会大打折扣。一个通过违法程序得出的“正义”结果,本身就是不正义的。所以,法院必须通过合法的行为来实现合法的目的,而不能用错误的方法去纠正另一个错误。
第三,法院的权力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受到最严格的约束
法院拥有裁判权、强制执行权等国家等强制力。权力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而法律就是这个笼子。如果掌握最终裁判权的法院都不受法律的约束,这将导致权力的绝对化和滥用。法院守法的本质,是“权利服从于规则”这一法治核心原则的体现。
第四,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司法是他们寻求救济的最后希望。如果这道防线本身就不公正、不守法,社会将失去最终的纠错机制,矛盾无法化解,会导致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总之,法院的守法义务具有优先性和绝对性,它是法治能否存在的前提条件。一个带头守法的法院,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才能肩负起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的职责。希望全国的司法机关都牢牢记取临沂经开区法院的教训,把带头守法作为最重要的准则之一,争做带头守法的模范,坚决杜绝任何滥用职权、知法犯法、违法司法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