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号收到来自湖北一位死者家属的求助信,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以下简称“同济医院”)在为其亲人进行甲状腺手术过程中实施全身麻醉,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手术台上的12分钟发生了什么?
死者姜某,女性,36岁,武汉人。2025年6月29日,她因甲状腺疾病前往同济医院光谷院区就诊,门诊初步诊断为“甲状腺肿物”,随后被安排入住普通外科IV病房。
6月29日18时04分,同济医院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显示患者平时健康状况良好,无药物过敏史;治疗计划与措施为完善相关检查,择期手术。
6月30日8时05分,主任医师杨志芳查房后指示,“积极完善相关检查,择期手术治疗”。
7月1日8时06分,主治医师董鸿查房后指示,“目前患者继续完善相关术前检查,若无明显手术禁忌症,经患者及家属同意,择期手术治疗。”
7月2日8时05分,主治医师董鸿再次查房,确认患者已完善各项检查,有明确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症,计划于当日全麻下实施“经口腔镜下右侧甲状腺及峡部切除术”。
患者于7月2日上午10时12分进入手术室,术中按计划实施全身麻醉。在麻醉过程中,10时22分患者突发室颤,10时24分开始进行抢救。医院紧急进行电除颤、胸外按压及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后转入ICU继续抢救。21时58分,医院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从“无明显身体不适”进入手术室到开始抢救,中间仅有12分钟的时间。这期间仅实施了全身麻醉,根据麻醉记录单显示,记录单上没有记载具体麻醉药品注射时间。记录单上手术时限显示为急诊,而病程记录上记载的手术之前董鸿和杨志芳查房记录均为择期手术。麻醉记录单上记载的急诊与手术之前的病程记录记载的择期手术明显矛盾,不知是造假还是疏忽!
死者手术时的麻醉记录单。
冷漠的医院:人死了,走程序
7月3日凌晨,患者死亡之后医院首先选择是报警,警察出警后表示没办法处理后离开。
上午,家属主动来到同济医院医政科沟通,要求见医院领导,封存病历。一位余姓工作人员接待,表示自己可以代表院长处理此事,医院诊疗满足医疗规范,没有问题。
下午,余姓工作人员同意封存病历,没有提出进一步解决问题的方案,表示有疑问可以去找法院。医院再次报警,九峰派出所未经家属同意便把遗体运到了殡仪馆。
晚上,家属与余姓工作人员沟通无果,便到了楼上医院行政办公室,余姓工作人员得到消息赶到楼上,又是他负责接待。后来来了一个吴姓领导(同济医院光谷院区医疗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骁伟)接待,向家属介绍了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家属要求查明死因,查看手术室监控视频。家属当晚提交了书面请求。
7月4日早晨,吴姓工作人员口头回复家属,无果。家属提交第二份书面诉求,吴回复要向领导汇报,给医院法务看。医院21号回复,
这期间没有任何行动。
同日,家属向医院提交了第一次尸检申请,医院当天盖章。
无助的家属:同济医院不配合二次尸检
为明确死因,家属于2025年7月7日依法委托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同年8月2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鄂武大医学院鉴(2025)病鉴字第104号)认为,死者系在麻醉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并发室颤及急性心力衰竭导致死亡。
祝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副院长,光谷院区院长。图源:https://www.tjh.com.cn/api/preview/1/125/56694
家属对该结论存有疑虑,在查阅患者既往病历时发现,姜某曾有多次接受麻醉治疗的记录,均未发生过敏反应。同时,鉴定报告中部分血液检测数据亦与过敏反应的常见表现不符。基于这些疑点,家属于9月2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重新鉴定申请,获批准进行二次尸检。院方亦同意配合,三方均盖章认可,由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承担鉴定工作。
然在家属向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递交相关材料过程中,鉴定中心以机构相关人员与同济医院有关联(相关人员曾就职于同济医院)、技术存在困难为由表明不受理。
9月5日,家属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该情况,并提出改由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或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等权威机构重新鉴定。尽管卫健部门多次协调,同济医院却拒绝再次盖章委托,导致重新鉴定程序无法推进。
目前,鉴定材料保存期限临近(不申请延期保存的情况下,血液及体液样本仅能保存至9月22日,也就是今天),时间拖延愈久,愈不利于死因查明,家属迫切希望有关部门和院方能够予以配合,依法依规推进重新鉴定工作。
据网上公开信息可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直接管理,还挂着世界卫生组织康复培训中心和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学中心的牌子。其自称是集医疗、教学、科创、公共卫生和医院管理研究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医院。医院连续20年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先后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20年医护人员、病人双满意调查,位居综合医院全国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