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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是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续二)

交通警察是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续二)

交通警察绝对不能成为资本集团(保险公司)的工具或帮凶

  9.3阅兵的阵势可以压倒帝国主义强敌及其一切走狗,以增国人之士气,国威日隆。

  外敌易御,内患难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纠正国内、党内、体制内官员理想信念丧失、立场动摇、投机钻营,与其行之已久的官僚作风、形式主义等诸多问题的肃清任重道远!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交警大队隐瞒事实真相,徇私枉法,胡作非为,交通事故裁定不公,为肇事司机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为非作歹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28民初3496号之一

  反诉人:盛素玲,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育才路17附7号。

  本院在审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反诉人盛素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收到反诉人盛素玲的答辩状,答辩状中反诉人盛素玲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吴道明的相关责任方赔偿反诉人损失:修车费2 000元、医院检查费857元、拖车停车费15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22007 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06月22日06时40分,反诉人(女60岁)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沿东明县三八路向东行驶,途径化工路口时(十字路),被由南向西左转的吴道明(男47岁)驾驶的鲁R3V58N的小型客车碰撞,反诉人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已经行至鲁R3V58N的小型客车的右侧,碰撞点是在答辩人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右侧后轮叶子板处,迫使反诉人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惯性向东甩出10余米,并向西掉头,造成答辩人腿部和胳臂碰撞青紫,头部受震检查并休养数日,电车前挡风玻璃破碎,右侧后轮及叶子板损坏。现场可证实吴道明存在明显过错,应付全部责任并赔付答辩人的所有损失: 1、在事故现场,车牌鲁R3V58N的小型客车的驾驶人吴道明(男47岁)非法穿拖鞋驾驶,是造成该事故原因之一。2、在事故现场,车前方,鲁R3V58N的小型客车的左转向灯打亮,足以证明鲁R3V58N的小型客车驾驶人吴道明在左转行驶。3、在鲁 R3V58N的小型客车的北方,有牌匾横立:《前方厂区道路过往车辆禁止通行》,说明鲁R3V58N的小型客车向北行使违法。根据前方禁止通行再结合事故现场,左转尾灯打亮。可以确定鲁R3V58N的小型客车并非向北前行,车牌号为鲁R3V58N的小型客车应由南向西左转,反诉人不存在主观判断错误,反诉人被碰撞电车惯性向东甩出10余米,并向西掉头,其损失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全部承担。4、吴道明驾驶车牌号为鲁R3V58N的小型客车由南左转,碰撞到反诉人由西向东行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右侧后轮叶子板。二、事故责任认定的争议及违法性。1、第一次责任认定明显存在错误:东明县交警现场勘测,6月27日东明县交警队下发道路交通事故第 371728420240002682号认定书。认定:反诉人违反让行规定、吴道明未保持安全车速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分别承担同等责任。根据上诉事实:吴道明驾驶的鲁R3V58N的小型客车由南左转,碰撞到由西向东行驶的反诉人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西侧尾部的后轮叶子板,电车被撞,方向失衡,被甩在东边10米开外并掉转方向。东明县交警队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法律基础和核心条款: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吴道明应付全部责任,但事故认定书却颠倒黑白判定:反诉人违反让行规定、吴道明未保持安全车速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分别承担同等责任。收到东明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反诉人对其交通认定责任划分不服7月2号反诉人去菏泽交警支队递交复议申请,申请对东明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71728420240002682号认定书责任重新认定。2、复核东明县交警大队对案件认定主要证据不足。根据7月2号反诉人去菏泽交警支队递交复议申请,7月28号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复核结论书认定案件认定主要证据不足要求东明县交警大队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3、东明县交警大队委托山东名泽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无法计算鲁 R3V58N车速”、“大阳电动四轮车属机动车”。据此,其于2024年9月作出第 371728120240000255号认定书,认定反诉人“无证驾驶、未让右方来车”负主要责任,吴道明“观察不够、操作不当”负次要责任。该认定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是左转让直行的核心条款。本案中,反诉人沿东西路直行,吴道明沿南北路由南向西左转,依法应优先让反诉人通行。但第二次认定无视此条款,反而以“未让右方来车”为由归责反诉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颠倒事实。8-9月期间,接到东明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人:杨爱民的电话,要求提供被撞大阳电车的合格证书,购买时间久远,没有找到合格证书,无法提供。东明县交通警察大队通过现场勘测,因水平有限,没有能力拿出结论,遂由东明县交警队提供相关勘测资料,特委托《山东名泽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依据现有条件无法计算鲁R3V58N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大阳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汽车。东明县交通警察大队通过补充的《山东明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更荒唐的认定:反诉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观察不够、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吴道明驾驶机动车因观察不够,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是交通法规中左转让直行的核心条款和法律基础。无信号灯路口:转弯车辆需停车瞭望,确保证直行车辆优先通过。让右原则:所谓的让右原则就是当两辆车同时驶入路口时。左转弯需让直行,遇到左转被直行车辆撞到是直行的责任。让右原则,全责情形示例:假设在无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甲车由南向北行验,乙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同时进入路口,乙车在甲车的右侧。按“让右原则”,甲车应让乙车先行。若甲车未让行导致碰撞,甲车将承担全部责任。基于肇事车辆鲁R3V58N的驾人吴道明隐瞒事实真相,致东明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错误,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诉答辩人赔偿不成立。三、本案应认定吴道明负全部责任。吴道明左转未让直行是事故根本原因,且存在穿拖鞋驾驶、车况不熟、观察不足等多项过错。东明县交警大队第二次认定违背法定优先原则,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太平洋财险菏泽支公司基于错误责任认定的代位求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子驳回。四、反诉人的损失应获赔偿。因吴道明的过错,反诉人产生损失:修车费2000元、医院检查费857元(有票据为证)、拖车停车费150元,上述损失应由吴道明及相关方承担。东明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明显的违背事实,颠倒黑白,400多个日日夜夜给反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且事故导致反诉人身体受伤、精神受损,故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0元,为保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教育驾驶人吴道明及相关责任人、单位,要求吴道明及相关责任人、单位赔礼道歉。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答辩请求,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最终希望人民法院根据被告提供证据,依法对此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是依据其公司向案外人吴道明赔偿损失后提起的诉讼。而反诉人盛素玲主张的反诉请求是依据其与案外人吴道明发生交通事故后所产生的相关损失,且反诉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划分不服,并请求本院予以更改责任划分,反诉人盛素玲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主张。故盛素玲提起的反诉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不适合合并审理。据此,对反诉人盛素玲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盛素玲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盛素玲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李建祥

  东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巩棣星

  被告于8月31号经10余小时的车程到达开庭地山东省东明县,按传票约定9月2日上午9点准时到达东明县第八审判庭。

  被告8月30号在外地看到了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寄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鲁1728民初3496号之一:本院经审查认为.......据此,对反诉人盛素玲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盛素玲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盛素玲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李建祥

  东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巩棣星

  被告人在开庭的前一天9月1日接到东明县法庭法官电话告知:对方撤诉了。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0960912W

  负责人:王玉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伟,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5550178570

  被申请人:盛素玲,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

  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育才路17附7号,公民身份号码:

  372930196406060020

  联系电话:13395306919

  申请事项: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盛素玲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案号为(2025)鲁1728民初3496号。现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望贵院准许。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伟

  2025年8月31日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 1728民初 3496号之二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

  负责人:王玉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伟,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素玲,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育才路17附7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盛素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建祥

  东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巩棣星

  在原定开庭日9月2号,被告在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看到了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撤诉申请、看到了东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得知:不排除太平洋保险公司就此案会再次起诉。

  维权暂告一段落。

  被告人深知,面对法庭的裁定:(2025)鲁1728民初3496号之一:本院经审查认为.......据此,对反诉人盛素玲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盛素玲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盛素玲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被告人维权?下一步是民告官!征程漫漫.......

  山东省东明县法院的法官同志,根据被告人既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没有遵照山东省东明县交警大队裁定的责任划分支持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索赔,就证明了受害人还是遇到了清官。

  被告人既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裁定不公,引发了一系列的遭遇,被告人既受害人将真实的记录本人在争取公平、正义的维权道路上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交通费、律师费等等,以此估算一下全国每年因交通事故的诉讼要耗费国家及老百姓多少人力、物力、财力。

  此案将跟踪报道!

  编  后

  近些年,机动车的保有量正在持续攀升,到了2024年,这个数字已惊人地达到4.53亿辆,大约每3个人就拥有一辆机动车,这种迅猛的增长趋势,为机动车和汽车事故的高发埋下了隐患。

  机动车和汽车成为我国交通事故人群的首要杀手,在许多车主和驾驶人员的脑海里,购买了保险就等同于免除了自己的风险和责任,保险的经济赔偿是车主和驾驶人员的保障,促使部分驾驶人员胆大妄为!漠视生命!对于惨死在车轮下的生命没有任何愧疚!

  2023年,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6万余人,占总死亡人数比例约千分之五,同时有25万人因交通事故受伤。

  2024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238351起,死亡67759人,平均每天185人死于交通事故,受伤人数275125人。

  中国新闻网4月21日电(张钰惠)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第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最高法介绍,人民法院第一季度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33万件,同比增长59.21%。

  因交通事故的迅猛增长,每年惨死在车轮下6万多条生命,受伤20余万,每年有6万多个家庭家破人亡,负债累累。

  以每年惨死在车轮下6万余人、受伤20余万,年复一年以此累计,将有多少个家庭遭遇交通事故?有多少个家庭在交通事故维权的诉讼中?有多少个生命在漫长的诉讼中死亡?这是十分可怕的数字!足以警示国家有关部门再出新政,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近些年对低速电动四轮、电动三轮、电动两轮限行和禁行的背后是否有大资本集团为抢夺市场的作俑?这是值得国家重视和考究的。

  我们的政府部门必须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治国宗旨,政策与法规要以保护老百姓正常生活出行、及生命财产安全为重,全国交警应该以山东省淄博市为榜样,更多的关注老百姓的生活,非倾斜资本集团的汽车销售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自从政策性的低速电动四轮、电动三轮限行,普通老百姓把限行和交通道路法规混为一谈,人民交警怎么也能混为一谈呢?

  就此,希望全国老百姓积极参与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腊梅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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