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交警大队隐瞒事实真相,徇私枉法,胡作非为,
交通事故裁定不公,为肇事司机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为非作歹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交警队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一交通法规的核心条款,反而以 “未让右方来车”为由,强压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考究事实真相,颠倒黑白,做出-事故受害人负主要责任的荒谬裁定,致太平洋保险公司把受害人告上法庭,并索赔7000元赔偿金的荒诞行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保险公司赔偿的依据,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交警大队强压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用“发生交通事故”一词,隐瞒受害人电车右侧后尾部被撞的事实,不考究事实真相,颠倒黑白,胡作非为,没有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定交通事故责任,400多个日日夜夜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严重损害了受害人身体健康。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受害人既被告人,如实陈诉事实证据应诉如下:
2024年06月22日06时40分盛素玲(女60岁)驾驶大阳四轮低速电动车沿东明县三八路向东行驶,途径化工路口时(十字路),被由南向西左转的吴道明(男47岁)驾驶的鲁R3V58N东风日产小型客车碰撞,盛素玲驾驶大阳四轮低速电动车已经行至鲁R3V58N东风日产小型轿车的右侧,碰撞点是在盛素玲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右侧后轮叶子板处,迫使盛素玲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惯性向东甩出10余米,并向西掉头,造成盛素玲腿部和胳臂碰撞青紫,头部受震检查并休养数日,大阳四轮电车前挡风玻璃破碎,右侧后轮及叶子板损坏。
1、在事故现场,车牌鲁R3V58N东风日产小型客车的驾驶人吴道明(男47岁)穿拖鞋驾驶。
2、在事故现场的车前方,鲁R3V58N东风日产小型客车的左转向灯打亮,足以证明鲁R3V58N的小型客车驾驶人吴道明在左转行驶。
3、在事故现场,车牌号为鲁R3V58N东风日产小型客车由南向西左转,左转尾灯打亮。在鲁R3V58N的小型客车的北方,有牌匾横立:《前方厂区道路 过往车辆禁止通行》,被碰撞电车惯性向东甩出10余米,并向西掉头。
交警现场勘测,6月27日东明县交警队下发道路交通事故第371728420240002682号认定书。
认定:盛素玲违反让行规定、吴道明未保持安全车速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收到东明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其交通认定责任划分不服。
7月2号当事人盛素玲去菏泽交警支队递交复议申请,申请对东明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71728420240002682号认定书责任重新认定。
吴道明驾驶的鲁R3V58N东风日产小型客车左转尾灯打亮,由南向西左转。碰撞到由西向东行驶的盛素玲驾驶的大阳四轮低速电动车西侧尾部的后轮叶子板,电车被撞,方向失衡,被甩至东边10米开外,并向西掉转方向。东明县交警队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法律基础: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核心条款,颠倒黑白地判定:盛素玲违反让行规定,吴道明未保持安全车速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在事故现场,车牌鲁R3V58N东风日产小型客车的驾驶人吴道明(男47岁),由南向西左转,前左转向灯打亮,并违法穿拖鞋驾驶。
吴道明驾驶车牌号为鲁R3V58N东风日产小型客车由南向西左转,碰撞到盛素玲由西向东行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右侧后轮叶子板。
四轮低速电动车前挡风玻璃破碎。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交警大队警员在现场测量,鲁R3V58N东风日产小型客车在南北路的西侧,东西路的南侧。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交警大队警员在现场测量。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交警大队警员在现场测量,鲁R3V58N东风日产小型客车在南北路的西侧,东西路的南侧。
7月2号当事人盛素玲去菏泽交警支队递交复议申请,7月28号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复核结论书要求东明县交警大队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
8-9月期间,接到东明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人:杨爱民的电话,要求提供被撞大阳电车的合格证书,因购买时间久远,没有找到合格证书。
东明县交通警察大队因水平有限,通过现场勘测没有能力拿出结论,逐由东明县交警队提供相关勘测资料,特委托《山东名泽司法鉴定所》鉴定,
鉴定意见:
1、依据现有条件无法计算鲁R3V58N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
2、大阳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汽车。
司法鉴定人签名:杜辉 杜蜩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70917354001
司法鉴定人签名:段虎 段虎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70921354004
东明县交通警察大队通过补充的《山东明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更荒唐的认定:盛素玲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观察不够、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吴明道驾驶机动车因观察不够,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是交通法规中左转让直行的核心条款和法律基础。
无信号灯路口:转弯车辆需停车瞭望,确保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过。
让右原则:所谓的让右原则就是当两辆车同时驶入路口时。左转弯需让直行,遇到左转被直行车辆撞到是直行的责任。
让右原则,全责情形示例:
假设在无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甲车由南向北行驶,乙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同时进入路口,乙车在甲车的右侧。按“让右原则”,甲车应让乙车先行。若甲车未让行导致碰撞,甲车将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依法认定本案肇事车辆鲁 R3V58N 驾驶人吴道明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为什么说:交通事故裁定不公,为肇事司机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为非作歹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被碰撞电车驾驶人简述:
6月22号,在事故发生的现场:肇事车司机吴道明首先没有道歉,并且指责我没有驾驶证。说我开的电车(1)没有上路权。(2)没有保险。对此他没有赔偿责任。我不同意,要求报案处理。肇事车司机吴道明告知:我们的车有保险,保险公司有法务团队,打官司是保险公司和你打,和我们没有关系。
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交警大队分别在8点和9点多来到看了现场。保险公司没有对被碰撞电车和我的健康安全有任何说法。10点多钟,来了一辆拖车把两辆车一起载至交警大队指定的交通事故停车场。
6月25号,去交警队,杨警官告诉我对方给我修车,交强险就够给我修车了。在签字前,小警官告诉我:你负主要责。我惊愕,杨警官随即改为各担50%的责任,我仍然拒签。警官告诉我:你如果不服:(1)可以到法院起诉。(2)可以对本裁定复议。
6月27号下午去交警队,见到警官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拒签。
6月27号下午,打电话询问太平洋保险客服95500,客服告知:牌号鲁R3V58N的交强险已经划出账户。很快太平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没有车主的允许2000元交强险不能赔付你。
7月2号去菏泽交警支队递交复议申请。
7月3号去东明县交警队,开了放车单,去交警大队指定的交通事故停车场取车,被要求:需要交300元拖车费才能放车。通过维权争执,交了150元拖车费,提出电车。
7月3号联系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太平洋保险公司联系人让把车开到雪浩汽车维修厂。
7月4号大修厂告知,太平洋保险公司拆卸定损2000元,修车费用需要我支付。
面对肇事司机吴道明隐瞒事实真相,依仗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后盾,对自己的过错毫无歉意!
面对东明县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故意用“发生交通事故”一词,隐瞒电车右侧后尾部被撞的事实,不考究事实真相,颠倒黑白的荒谬的裁定!
面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推诿、无视!
被撞受害人盛素玲深知维权要面对的强大力量!
深知底层百姓维权的艰难!
深知公平正义无处可寻!
近400个日日夜夜,无奈地承受着冤屈和不公!
近400个日夜无奈地承受,迎来了一年后的2025年7月10号坐上了被告席,被撞受害人盛素玲被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7000元赔偿金。
如此颠倒黑白,天理难容!
7月10日上午,山东省菏泽市东明人民法院对案号(2025)鲁1728民初3496 号保险人代位求偿一案在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开庭前,被告盛素玲到庭,向法官和原告提供书面答辩材料。
之后,庭审法官反复询问被告人是否反诉?基于被告人对开庭审理程序的无知,多次反复强调:我不懂反诉是什么意思,我只要求法庭在本案中根据我提供的证据,依法对此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之后,开庭。
原告读诉讼状,被告读答辩状。
答辩请求:
1、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对答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
2、依法认定本案肇事车辆鲁 R3V58N 驾驶人吴道明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判令肇事车辆鲁 R3V58N 驾驶人吴道明的相关责任方赔偿答辩人损失:修车费 2000 元、医院检查费 857 元、拖车停车费 150 元、精神损失费 20000 元,共计 22007 元。
东明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明显地违背事实,颠倒黑白,400多个日日夜夜给答辩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且事故导致答辩人身体受伤、精神受损,故主张精神损失费 20000 元,为保护被告人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教育驾驶人吴道明及相关责任人、单位,要求吴道明及相关责任人、单位赔礼道歉。
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答辩请求,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最终希望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提供证据,依法对此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之后,庭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等待再次开庭,被告盛素玲将出庭提交反诉状,赞成开庭公开审理。
此案将跟踪报道!
编后
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我国交通事故死亡6万多人,平均每天170人,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我国人群致死的主要原因之首。
2023年,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为6万余人,占总死亡人数比例约千分之五,同时有25万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财产损失高达11.79亿元。
根据权威统计,2024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238351起,直接财产损失达9.1亿元,死亡人数为67759人(平均每日185人),受伤人数275125人。
近些年,机动车的保有量正在持续攀升,到了2024年,这个数字已惊人地达到4.53亿辆,意味着大约每3个人就拥有一辆机动车,每个家庭也都至少拥有一辆汽车。这种迅猛的增长趋势,无疑为机动车和汽车事故的高发埋下了隐患。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额也在持续攀升,交通事故攀升,老百姓和保险公司的官司攀升!近些年老百姓对保险公司骂声不绝!保险公司已成为人民法院的主客。
那么,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是顺民意、得民心、保障了老百姓生命财产呢?还是附在老百姓身上的吸血虫?
面对交通事故成为我国人群的首要杀手,百姓的交通安全忧患重重,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老百姓,保险公司赔偿与老百姓,其间纠葛不断!
就此,希望全国老百姓积极参与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腊梅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