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军,原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顾问
九十一、工会内部出现分歧,于慧芳辞去副主席,蒋玉秋接任代理副主席
澳利威工会成立不久,内部便出现矛盾。王新梅与蒋玉秋对于慧芳渐生不满,认为她身为工会副主席,在与公司管理层交涉时言行失当,未能与工会整体保持统一步调。二人指责于慧芳时常单独以工会副主席身份,主动找公司总经理或人事主管谈话,事后却从不向工会通报具体沟通内容。
王新梅曾专门找于慧芳谈话,提醒她:当前工会与公司关系紧张,身为副主席应当注意言行、与工会整体保持一致;未经工会集体同意,不得以工会名义单独与公司商谈事项。
于慧芳向张军倾诉的说法则有所不同。她认为王新梅、蒋玉秋同为莱阳老乡,有意联手排挤自己;自己的所作所为远非二人指责的那样。加之临近产期,各方面压力本就很大,对于二人的指责她深感委屈与不满。
张军向澳利威工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工会方才成立,凡事应当以大局为重,重视内部团结;这属于工会内部事务,自己不便过多表态,问题最终需要工会内部协商解决。
没过多久,于慧芳正式宣布辞去工会副主席及委员职务,但表示将继续以工会会员身份支持工会工作。随后,蒋玉秋替补担任澳利威工会副主席,并经福山区总工会批复同意。
九十二、工会经费之争
自2006年底起,为保障工会工作顺利开展,澳利威工会依照《工会法》相关规定,要求澳利威公司按月拨付工会经费,遭到澳利威公司拒绝。澳利威工会委托张军再次前往福山区总工会,寻求孔主任的支持。
孔主任起初并不支持。经张军多次沟通协调,他才提出一个方案:由澳利威公司财务部门为工会单独设立一个“账户”,澳利威公司将工会经费直接划入该账目;澳利威工会需要使用经费时,再向澳利威公司提交申请支取。
张军当即表示强烈反对:“你怎么能提出这种主张?本来澳利威公司就跟澳利威工会目前处于敌对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澳利威公司能把钱打入到这个所谓的账户当中,那么澳利威工会能从澳利威公司那里取到本来就属于自己的钱来用吗?还有,澳利威工会本来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应当有权利有自己独立的账户!澳利威工会不能在经济上受制于公司。”
九十三、福山区总工会质问张军代表资格
孔主任面露不悦,反问张军:“你能代表澳利威工会吗?”
张军道:“既然我站在你们这里,当然我张军就能代表澳利威工会,如果你不信的话,可以立即给澳利威工会主席打电话确认吧,亏你还能说出这个话来,如果你们能依法作为的话,澳利威工会干部就能每月享有三天外出办理工会事务的时间,根本就无需我来代表澳利威工会找你们了!”
最后我张军在离开福山区总工会的时候说:“任何企图扼杀澳利威工会的行为,必然是不能得逞的!”
九十四、全总建议向市总工会求援,提供法律程序指导
2007年1月31日,张军代表澳利威工会,就工会经费拨付事宜向全总作了汇报。
全总法务部林清开始为张军提供专业指导,讲解向企业追偿工会经费的法律路径。既然福山区总工会积极支持澳利威工会,王处长则建议澳利威工会多与烟台市总工会(福山区总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对接,寻求上级总工会协助。
2007年2月1日上午,张军陪同王新梅、蒋玉秋前往烟台市总工会组织部,面见于部长。于部长对王新梅的工作表示支持,并表态会就相关问题与福山区总工会进行沟通。
与此同时,张军以个人名义致信福山区总工会,批评其不支持澳利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要求福山区总工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工会正常履职。这封信同时抄送全总,原文如下:
福山区总工会领导:您们好!
中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上发生的第一次工人因要求成立工会而举行的罢工活动(且没有任何政治意义)最终以工人的胜利而告终。本次罢工的胜利成果就是导致了“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澳工会)的诞生!所以澳工会虽然规模不大,工会委员会成员也都是由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轻女孩子构成,但无论是谁都否认不了她是一个神圣的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工会。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尤其是她的上级领导工会,都应该关心和呵护这个工会。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咱们这里工人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犯的现象比比皆是,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已经使我们的劳动法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就更应该团结起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就更加突出了。
澳工会在成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委托我前去区工会寻求援助,重点是工会干部的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问题等等。当时区工会领导一再告诫我,希望澳工会不要与公司(澳利威电子有限公司)对抗,后来还如此告诫澳工会的干部。最近在澳工会依法向公司提出工作上的意见后,区工会立即责备澳工会是在对抗公司,我就不明白了,什么是对抗?什么是不对抗?如果面对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工人的合法权益时工会还能无动于衷这就是不对抗吗?如果真的这样,我看这个工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前几天我在给全总会的传真上也是这么阐述这一观点的。
目前澳公司严重的存在着劳动用工违法现象,比如不及时给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及时给工人交纳各种劳动社会保险、非法开除工人等等若干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澳工会只是依法向公司提出意见,就遭到了公司以倒闭来威胁澳工会的可笑事情,并说公司现在有律师了要依法办事,那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公司还不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呢?更令人不解的事情是你们区工会怎么也“友邦惊诧论”起来了呢?我希望区工会能依法有效的来领导和关心支持澳工会,在批评澳工会的时候要先查明事情的来龙去脉。如果澳工会奉行区工会要求的不对抗方针,这样以来你们区工会的“麻烦”或许会少多了,但区工会是否为澳工会考虑到她们目前的处境仅仅是不对抗就能解决的了吗?当初工人为成立工会冒着大雨在公司外面罢工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成立一个能依法保护她们利益的组织吗?
关于澳工会的一些情况我已经向全总发过传真了,有关详情你们可以向澳工会要份复印件看看。因要求成立工会而被公司非法辞退的六名工人现在正在仲裁中,而我作为她们的代理人已经压力很大了(这不是一件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全总会已经对我提出严厉批评了,说此案为什么不跟省总工会和市总工会取得联系并得到他们的帮助,告诫我不要身单力薄的去单干,并要我立即联系他们,但时间已经来不及了。全总要求我立即把与仲裁有关的详细材料和我的观点发传真给他们,全总要认真研究)。我之所以这么做而且是心甘情愿的这么做的原因在给全总的传真上都清楚的表达了。在这里我不是不相信区工会,主要是考虑到区工会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我不希望“友邦惊诧论”发生在我们上级工会上。
在这里,请允许我做一名工人向您们区工会在十月份给我们成立工会所给予的帮助致以最真挚的谢意。我这个人说话偏激,但都是对事不对人,而且我敢说我的出发点是好的,言语当中有不敬之处,还恳望区工会领导能给予谅解。
最后,再一次的希望区工会能切实有效的保护澳工会和澳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的侵犯,有力的支持澳工会的工作。
九十五、澳利威公司擅自调动澳利威工会主席岗位,福山区总工会拒绝提供援助
2007年2月2日上午,正在工厂上班的张军突然接到王新梅的电话。她告知,澳利威公司未经协商,要将她调至一个从未接受过岗前培训的“打件”工序岗位。
依照《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澳利威公司擅自调动工会主席工作岗位属于违法行为。张军当建议王新梅向福山区总工会寻求援助。
王新梅立即赶往福山区总工会寻求援助,张军只能紧张的等候结果,估计希望不大,但是该走的流程还是应当走的。
没过多久,王新梅再次来电给张军,语气失望:“福山区总工会根本不管,要求我自己必须服从澳利威公司的安排,否则后果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