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75《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82宪法中,把‘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了‘人民民主专政’。”
注: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包含了(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而‘无产阶级专政’不包含资产阶级。到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们就正式步入了伟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二.75《宪法》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在1982年宪法中,将第二条整段删除。”
三.75《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在82宪法中,移除了“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移除了“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内容。
四.75《宪法》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在82宪法中将第七段整段删除。
五.75《宪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在82《宪法》中将本段全部删除。
六,75《宪法》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在82宪法中,将第十一条全部删除
七.75《宪法》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在82宪法中,将第十三条全部删除。
八.75《宪法》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在82宪法中,将该部分删除。
九75《宪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在82宪法中将该条全部删除。
备注:问共产党是什么?
答: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在社会主义迈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反动势力专政的一个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