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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国案的悬而未决与党的自我革命信任危机

  2026年3月25日晚,“乌有之乡”主编、实习律师李道国在北京家中被河南新乡辉县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跨省刑事拘留。消息传出后,舆论哗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持续发酵的舆情推动下,4月7日,辉县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李道国被无罪释放。至此,一个无辜公民被剥夺十二天自由的恶性事件以“撤案”二字暂时画上了句号。

  然而,撤案,不等于了结;释放,不等于正义。 李道国案中,一个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被刑事拘留十余天,立案之初就缺乏基本的事实支撑。他在乡政府见证下为村民奔走维权十年,代收赔偿款后因付款主体不合规全额退回,全程无非法占有目的,完全不构成敲诈勒索。这样一个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为何需要付出十二天的人身自由、引发全国舆论的持续关注,才换来一句“没有犯罪事实”?案件撤了、人放了,但真正的问题依然悬在空中:诬告陷害者是否被追责?违法办案人员是否受到追究?被权力碾压的法治尊严如何修复?

  李道国案如果不能有一个彻底的结果,损害的将不仅是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将动摇人民群众对党的自我革命的信心。

  一、一个案件,两面镜子:李道国案暴露的权力越轨与法治失守

  李道国案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是执法过错,更是权力被私人利益裹挟的生动标本。

  据公开披露,李道国近年持续举报家乡企业非法破坏环境、盗采矿山,并指控企业实际控制人为裴寨村“明星书记”、曾连任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裴春亮。2024年9月28日,裴春亮因“涉嫌违纪问题”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然而,一个已经被罢免代表资格的人,依然能够驱使地方公安力量实施跨省抓捕,这本身就说明地方权力的腐败生态远未被清除。李道国案背后折射的是地方政商利益勾连对公权力的侵蚀——当执法机关成为私人利益的工具,当公民依法维权反遭跨省刑拘,法治的底线何在?党的自我革命成果何在?

  一个已被罢免代表资格的人,其利益触角仍能伸向公安执法环节;一个依法维权的公民,反而沦为刑事追诉的对象。这种“维权者入罪、侵害者逍遥”的荒诞现实,恰恰印证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作出的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腐败存量尚未清除,增量还在持续发生。

  更需要警惕的是,李道国案的荒谬不止于“抓错人”,更在于“抓错了人却无人担责”的后续沉默。 撤案之后,诬告陷害者仍然逍遥法外,滥用公权的办案人员尚未受到追责。这种“撤案了事”的处理方式,比错案本身更令人寒心——错案可以纠正,但错案不追责,就等于默许下一次错案的发生。

  二、“撤案了事”的信任侵蚀:当自我革命停留在文件上

  2026年3月,就在李道国案发生的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20条具体举措,要求“确保检察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做好检务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法律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内在要求”。该意见特别强调,要“严格依法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注重通过权威渠道公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及时有效回应公众诉求”。

  制度文件白纸黑字,掷地有声。然而,李道国案撤案之后,辉县市相关部门至今未就案件作出任何公开合理的解释和通告。一个已经引发全国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在尘埃落定后归于沉默,这本身就是对最高检《意见》精神的背离,更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漠视。

  人民群众对党的自我革命的信心,不是建立在文件上的,而是建立在每一次权力运行中的公正透明之上的。当一个无辜者被错误羁押后仅仅以“撤案”了事,当诬告陷害者不受追究、违法办案者不被问责,人民群众看到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自我革命”?他们会问:所谓“全面从严治党”,是不是只针对某些人、不针对另一些人?所谓“刀刃向内”,是不是只做表面文章、不动真格? 这种疑问一旦生根,对党的信任的侵蚀将是深刻而持久的。

  三、从“撤案”到“追责”:自我革命必须亮出“霹雳手段”

  “从严监督执纪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利器,对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坚决处理,霹雳手段决不能少”。李道国案能否成为辉县自我革命的一个真正转折点,取决于当地能否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将这场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所谓彻底的结果,绝非止于撤案。它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三个维度:

  第一,追究诬告陷害者的法律责任。 裴春亮一方明知李道国代收赔偿款有其合法依据,且李道国已全额退回,仍然以敲诈勒索为由报案,致使李道国被跨省抓捕、刑事拘留十二天,其行为已经具备了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李道国的辩护律师已明确表示,当事人将对裴春亮诬告陷害提出控告。这一追责方向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

  第二,厘清办案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个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被刑事拘留十二天,这本身就是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严重违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无犯罪事实之人错误刑事拘留,属于必须追责的执法过错,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均需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办案人员明知证据不足仍强行立案、跨省抓人,则涉嫌执法过错甚至滥用职权。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介入,查清是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问题,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依法保障李道国的国家赔偿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李道国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辉县市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主动告知并启动赔偿程序。十二天失去自由的代价,不应由一位依法维权的公民独自承担。

  追责问责,是自我革命最直观的体现——只有当错误行为付出代价,权力运行才会真正有敬畏之心。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如果连一起事实清楚、争议明确的错案都无法实现全面追责,如果诬告陷害者和违法办案者都可以安然无恙,那么人民群众凭什么相信“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凭什么相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是一句空话?

  四、从个案纠错走向制度修复:信任重建的必由之路

  李道国案不应以“撤案”而终。一个更为荒诞的现实是:造成生态损害的企业仍在运营,而维权代表李道国却一度身陷囹圄,村民的赔偿至今没有着落。这提醒我们,彻底的结果不仅包括个案的追责,更应当包括制度层面的深刻反思。

  辉县市应当以李道国案为切入点,开展一次全面的“以案促改”专项行动。首先,要从案件暴露的问题倒查制度漏洞——立案审查为何形同虚设?公权力为何能被私人利益驱使?这些问题必须追根溯源。其次,要将个案纠正与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完善信访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的要求。最后,要建立防止类似案件再发生的长效机制,让自我革命从“会议落实”走向“治理落地”。

  如果每一场错案纠正之后,没有制度上的跟进、机制上的完善,没有对诬告陷害者和过错执法者的追责问责,那么类似的“李道国案”还会发生。届时,人民群众将看到的不是党的自我革命在深入推进,而是一个又一个“撤案了事”的案例在反复上演。到那时,人民群众对党的自我革命的信心,将不只是“受损”,而是彻底“崩塌”。

  结语

  1945年,黄炎培在延安问毛泽东:共产党如何避免人亡政息?毛泽东回答:“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经过百年奋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我们党又给出了第二个答案,这就是自我革命。

  这两个答案,从来不是彼此割裂的——人民监督是自我革命的外部动力,自我革命是人民监督的内部保障。而李道国案的悬而未决,恰恰同时击中了这两个答案的要害:当人民群众的监督换来的是“案件无声响、无下文”,人民如何继续监督?当权力越轨得不到彻底追责,自我革命如何取信于民?

  李道国案的彻底结果,是对“有错必纠、有责必追”这一法治底线的基本兑现,更是对“党的自我革命”这一庄严承诺的实践检验。 如果连这样一起事实清楚、舆论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都无法走向彻底的追责与制度修复,如果“撤案了事”可以成为应对公众关切的最终方案,那么人民群众对党的自我革命的信心将从何而来?

  我们期待辉县市乃至更高层级的监督机关,以霹雳手段推进李道国案的全面追责,以公开透明的态度回应社会关切,以制度修复的实效重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唯有如此,党的自我革命才不会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法治中国的根基才会在每一桩案件的公正处理中不断夯实,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才会在权力运行的每一次透明规范中日益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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