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华民:关于撤销“不得标注`不含添加剂`”禁令的建议
事由:
2025年3月1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中有如下禁止性规定(禁令):
4.4.2.1 … …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含量声称同义语见A.5。
上述内容用大白话说就是:
在所有的食品标签中,声称“无”什么、“不含”什么,都允许。唯独不得声称“无食品添加剂”“不含食品添加剂”,也不得使用其同义语。
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就是:食品标签上不得对添加剂说个不字。
上述禁令的实施日期是2027年3月16日,其对市场的影响现在还未体现。
分析:
一、食品标签上禁止声称“不含添加剂”,涉嫌违反《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
对于食品标签来说,声称“不含添加剂”,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内容。声称“不含添加剂”的场合,也不仅限于食品标签。这种声称是食品生产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受宪法保护,绝不应该被剥夺!
《宪法》是用来遵守的,不是用来违反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食品标签上禁止声称“不含添加剂”,涉嫌违反《立法法》。
《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食品标签中不得声称“不含添加剂”的禁令,减损了食品企业的表达权,减损了食品消费者的直接知情权,超越了《立法法》对部门规章权限范围的界定。
三、食品标签上禁止声称“不含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添加剂使用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GB 2760-202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有“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 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上述两项法定的添加剂使用原则,用大白话概括就是“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不多用”。声称 “本品不含添加剂”“零添加”“不含防腐剂”正是对使用原则的完美落实。这种行为是政府应该提倡和鼓励的,绝不应该被禁止。
把声称“本品不含添加剂” “零添加”“不含防腐剂”等,一律定为违规行为,对添加剂的声称划出雷区:只许说有,严禁说无。这是与《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标准对着干。
四、食品标签上禁止声称“不含添加剂”,将严重打击食品生产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害于消费者的健康。
人们通常不注意的是,放弃某种原料,也是一种创新。
很多情况下,放弃某种原料给消费者健康带来的益处是内在的,是长期日积月累才能显出效果的,在产品的色香味形上,是体现不出来的,有时甚至是负面作用。在这种情形下,不许把这种创新告诉消费者,当然是严重打击了生产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所有行业都有推陈出新的进步,有些是颠覆性的,有些是缓慢的。声称产品里未添加什么或不含什么,是一种“推陈”的举措,表明商家放弃了什么。企业是需要与消费者互动的,企业的理念是需要消费者认同的。这样食品行业才能不断进步,朝着更有利于健康、有利于营养,更安全的良好方向发展。
全面禁止“不含添加剂”“零添加”的声称,禁止了商家与消费者互动的重要内容,整体上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有害于消费者的健康。
五、食品标签上禁止声称“不含添加剂”,国际上30多个发达国家均无此禁令,此禁令将降低我国食品的国际竞争力,给食品的进出口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损害我国政府形象。
可以确信的是,欧盟27个成员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都不存在这种不许声称“不含添加剂”“零添加”的禁令。
禁令实施后,外国的食品可以标注“不含添加剂”“零添加”,我国食品同样的品质被禁止标注,会降低我国食品的国际竞争力。
外国食品进入我国,“不含添加剂”“零添加”的声称违反我国规定,将给我国食品的进出口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想想看,来到我国的外国人士,如果在本国习惯了购买标注“不含添加剂”的食品,到了我国,竟然发现标注“不含添加剂”是违规行为!如果某外国人士习惯购买标注“不含防腐剂、不含色素”的饮料,到了我国,竟然发现标注“不含防腐剂不含色素”是违规行为!不仅如此,所有标注不含某种添加剂的行为,都是违规行为!中国中央政府全面禁止“不含添加剂”“不含防腐剂、不含色素”等等这一类的标注!是否给敌对势力攻击抹黑我国提供了炮弹,损害我国政府形象!
我国是全球化的倡导者,在商品全球大流通的今天,出台这种众多发达国家都不存在的、也许全球独一无二的禁令,背离了《立法法》第四条的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六、禁止使用“不含添加剂”“零添加”等声称,违背民意失民心,必将遭到大多数民众的反对
《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征求意见,别走过场。十四亿中国消费者有多少人同意出台如此禁令?
——有多少消费者愿意今后买食盐,再也看不到“不含抗结剂”;
——买面包买饮料,标签上再也不见“不含防腐剂”;
——就认准“零添加酱油”,已经被迫改头换面面目全非了;
——某连锁品牌最简单的切片面包,醒目位置“不添加香精、色素、防腐剂”已经被迫消失不见了。还想买到“不添加香精、色素、防腐剂”的面包?只好自己仔细阅读包装底面的配料表,密密麻麻足足30种配料,字体只有芝麻大小。这还必须提前做足功课,记住那些常用在面包里的香精、色素、防腐剂的化学名称和代码!
有多少消费者会支持“不许在食品标签上声称不含添加剂”的禁令?
认真统计统计,到底有多少消费者愿意中国的食品市场出现这样的灾难性场景!
全面禁止“不含添加剂”“零添加”的标注,粗暴剥夺了全中国消费者直接了解食品中不含有什么的权利!
为什么别的国家就没这样的禁令?因为这种禁令实在是太荒唐。声称自己的产品里不含有什么、未添加什么,是食品行业天经地义的权利,不可剥夺!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做到科学合理。这条违法禁令属于“某句真话不许说”的荒唐禁令,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另外,对于标签上的虚假声称,当然是应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虚假声称”不能成为推出荒唐禁令的理由。
七、国际标准无此类禁令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其中不存在不得使用“不含添加剂”“零添加”等声称的禁令。
八、禁止使用“不含添加剂”“零添加”等声称,此禁令的推出是资本操纵立法的重大事件
推出“不得使用“不含添加剂”“零添加”等声称”的禁令,是添加剂资本的重大胜利,是添加剂资本严重影响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不顾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不顾对食品行业的影响;
----不顾对消费者的严重不利影响;
----不理会曾经重点参考的国际标准;
----不顾30多个发达国家均无此禁令的现实。
推出这种全球独一无二的荒唐禁令,凸显了添加剂资本蛊惑有关人士、危害食品行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巨大影响力(这种事情发生过多次)。
“不得使用“不含添加剂”“零添加”等声称,这种添加剂资本的许愿词,变成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添加剂资本操纵立法,把在全世界均为合法的行为定为违规行为,从而为整个添加剂行业谋利的腐败行为!
我国目前的腐败,随着资本势力的壮大,已经超越了送钱送物的阶段。
看看美国的腐败是如何通过立法损害公众利益的。我们熟知的就有毒品合法化、小额抢劫非罪化。为了某些集团的利益,不许民众在自己院子里晾晒衣物!这是典型的把合法的行为定为非法。我国上述这条违法禁令,也许就是受美国不许晾晒衣物的启发。
九、禁止使用“不含添加剂”“零添加”等声称,这条荒唐禁令实施后将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
这条违法禁令的出台,绝不是小事一桩,可以说是天大的事。
这条违法禁令,其本质是“某句真话不许说”的荒唐恶法!实施后其恶劣后果绝不会仅限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甚至不会仅限于食品领域。
有了这条违法禁令,今后添加剂资本一定会得寸进尺,把不符合禁令的所有行为彻底灭绝!
他们一定会打着“立法要统一”的旗号,把网络售货上直播、视频、图像、文字等等,所有声称“不含添加剂”“不使用防腐剂”“未添加色素”等等的声音、图像、文字,一律定性为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餐馆里“本馆不使用添加剂”的条幅、外卖窗口的小喇叭播送的“古法加工,不使用添加剂”也在彻底取缔之列。
更进一步,《广告法》要修改了。 “不含食品添加剂”及其同义语将成为广告禁用语。
我国整个社会上常见的“不含添加剂”“不含防腐剂”“不使用色素”“未使用化学甜味剂”等等声称,将彻底灭绝。
有了这次添加剂资本的“重大胜利”,今后,受到巨大鼓舞的各路资本一定会疯狂发力,一定会出现更多此类荒唐禁令。比如苹果、桔子不许标注“不打蜡”,洗衣粉不许标注“无磷”,卫生球不许标注“不含萘”。甚至水果蔬菜一律不许声称“不打农药”(违法禁令已经包含这个意思了)。
在战争年代有白色恐怖。现在,我们将陷入“添加剂恐怖”?
建议:
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绝不应该容许添加剂资本如此胡作非为!这种越权行事,滥用标准制定权力,利用行政权力挑战《宪法》,把国际标准允许、在世界各国都合法的行为,定为违规行为予以禁止的荒唐禁令,必须被废止!
建议立即废止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以下内容:
4.4.2.1 … …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含量声称同义语见A.5。
4.4.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不添加”相关同义语见A.5
作者:谢华民
原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高级工程师
202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