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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法学专家关于“吸毒记录封存”的辩护——抽象的“法治文明”,具体的背叛人民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一经推出,便遭到全网质疑。然而,哪怕舆情汹涌,依然有某位法学教授在强大平台的护持下,急不可耐地跳出来进行“权威解读”和辩护,并被重要媒体频频引用。

  至于这位专家在洗地过程中暴露出的常识性硬伤(比如将“800万人次”的处罚记录偷换概念为“800万人”)早已被网友批得体无完肤,我就不多费笔墨了。本文单从马列主义法学的视角,来系统批判一下这位专家以启蒙主义姿态所说的各种逆天言论——

  “封存记录并不意味着保护某些特定人群,而是对所有人的同等保护”

  “封存的意义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就是法律从此前的重罚重刑,开始向法治文明转变”

  其背后到底有何严重问题。

  本质上说,他的观点带有强烈的资产阶级法学自由主义和抽象人权观色彩,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原则存在显著冲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天降福音,而是“上层建筑”;法律绝不是“超阶级”的,而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不可能平等保护所有人,这是最基本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应当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人民民主专政,打击危害社会的行为。

  基于马列主义理论,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对法学教授的那这篇文章及其背后的立法逻辑进行系统批判:

  一、抹杀法律的阶级性:用“抽象的人权”掩盖“具体的阶级利益”

  法学专家赵宏声称,“所有的有违法前科者……在宪法上也有人格尊严”,“是对所有人的同等保护”,强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马列主义批判: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决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在阶级社会或存在阶级斗争残余的社会中,并没有超脱于阶级利益之上的“普世尊严”。

  法律到底维护谁的尊严?缉毒警察牺牲的生命尊严、被毒品侵害的工农大众的生存尊严,与吸毒者(往往是社会寄生阶层或流氓无产者,甚至是具有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特定群体)想要隐瞒劣迹的“尊严”是冲突的。若法律优先保护吸毒者的“隐私”,实际上是在压抑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实质的不平等:文章声称这是“对所有人的保护”,但在现实物质关系中,谁更有能力去吸毒?谁更迫切需要通过“封存记录”来保住名誉、地位和高薪职业?往往是有产阶级、明星艺人或社会特权阶层。对于普通的劳动群众,吸毒往往意味着直接的经济破产和家庭毁灭,他们更需要的是社会的严厉管控而非“隐私保护”。这种看似平等的法律,在实施中往往沦为掩护权贵阶层放纵行为的遮羞布。

  二、唯心主义的历史观:脱离群众路线的精英法治

  面对网民和一线缉毒部门的不满,“法学专家”进行“解读”和“教育”,认为封存记录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马列主义批判:

  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群众路线。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的拥护,法律的实施必须依靠群众。

  脱离群众基础:广大网民的愤怒和缉毒警的不满,代表了人民群众最朴素的阶级感情和对社会安全的客观需求。专家高高在上地将这种朴素的正义感视为“落后”,企图用西方的、资产阶级的“隐私权”概念来规训群众,这是典型的法律精英主义,背离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

  法治文明的定义权:“法治文明”不应由少数法学知识分子定义。如果一种“文明”让为了保护人民而牺牲的英雄流血又流泪,让人民群众感到不安全,那么这种“文明”就是虚伪的资产阶级文明。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首先应当是保障最广大劳动人民安居乐业的文明,而不是宽容社会蛀虫的文明。

  三、弱化人民民主专政职能:混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

  法学专家强调吸毒是“违法”而非“犯罪”,强调要给“社会复归的机会”,并将封存记录视为从“重罚重刑”向“法治文明”的转变。

  马列主义批判:

  列宁指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暴力的机器。在社会主义阶段,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对社会危害性的唯物主义分析:吸毒行为不仅仅是个人的“自伤”行为,它必然滋生毒品黑市、资助贩毒集团(黑恶势力),严重的腐蚀社会生产力(劳动者)。从唯物主义角度看,吸毒者是对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秩序的破坏者。

  专政的必要性:对吸毒记录的公开和管控,是社会为了自我保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御措施。封存记录,实质上是在解除社会的武装,降低了违法成本,弱化了法律对反社会行为的震慑力。这是对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自我阉割。

  复归的前提:马克思主义支持改造罪犯(“治病救人”),但这种改造应当建立在公开的劳动改造和群众监督之上,而不是建立在“隐瞒历史”和“欺骗社会”之上。一个隐瞒自己吸毒史的人“回归”社会,对周围的劳动者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真正的回归应当是坦诚错误、接受监督、通过劳动重塑自我,而不是依靠法律的“封存”来获得虚假的无罪。

  四、照搬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条:忽视中国具体的社会现实

  法学教授的论证逻辑(隐私权 > 公众知情权,除非特定情况)大量借鉴了西方法治国家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

  马列主义批判:

  马克思主义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和社会现实。

  历史虚无主义倾向:中国近代史是一部被毒品(鸦片)侵害的屈辱史。中国人民对毒品有着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痛恨。这种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在禁毒问题上不能照搬西方的“宽容政策”。

  社会现实的忽视:西方国家推行此类政策,往往伴随着毒品合法化或去罪化的社会退步趋势,是资产阶级无力解决社会矛盾、转而向享乐主义妥协的产物。在我国,照搬这种保护“违法者隐私”的教条,实际上是在引入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保护伞,不仅不能解决毒品问题,反而会混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老读者知道,我曾在海外留学。2017年的某节学术写作课堂上,一位加拿大籍的老师在讲解某篇学术范文的时候大肆宣扬毒品去罪化,吸毒贩毒都要合法。他的理由大概是,首先,禁毒不可能成功。为啥不可能成功呢?因为一百年前美国的禁酒令就失败了,所以禁毒也不可能成功。(这不就打脸知乎上那个著名的河殇派问题,说中国落后是因为中华文明从来不懂逻辑,只懂类比法。看来海洋文明也喜欢用类比法。)第二,毒品有罪还会让大量吸毒者丧失尊严,这不是文明社会、文化多元主义社会该有的。第三,合法化之后,这个产业就可以收税了,增加税收就能用于公共事业。第四,围绕毒品有大量犯罪,产生很多黑帮,合法化之后,黑帮就会大大减少,犯罪率就会降低。

  当时班里的中国学生都震惊了,纷纷在底下骂老师傻缺。这与现在网民对这个法学教授发言的反应是一致的。而加拿大2018年就通过了大麻合法化法案,后果大家也应该都看到了……

  总结

  这位法学教授的辩护,本质上是用抽象的、超阶级的“法治/人权”概念,置换了具体的、阶级的“人民利益/社会安全”概念。从马列主义法学视角来看,这项政策及其辩护逻辑:

  在政治上:模糊了无产阶级专政对危害社会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阶级立场上:客观上偏袒了有能力消费毒品且依赖公共声誉的阶层,忽视了广大劳动群众的安全诉求。

  在思想上:表现为脱离群众、脱离国情、脱离历史、崇拜教条的资产阶级法律精英主义。

  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不应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安全感和正义感为代价,去维护少数违法者的“体面”。最后拿《共产党宣言》的一段话结尾:

  “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来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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