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个案怎么这么难?”
律师同行们的吐槽终于被我们体验到了。
为了帮助一个不幸溺亡的打工人维权,在长达一个月的立案拉锯战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操作让我和同事朱律师由衷发出感慨。
案情是这样的:一个90后的男孩在哈尔滨一个小型养殖种植场打工,2025年6月18日被老板带去松花江边摸gala(音),结果却在江边不幸溺亡,死者的遗属想要起诉招致危险的老板以及松花江事发地段的管理者——区政府。
民事案件,政府不能做被告?
2025年10月27日,我们第一次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提交立案申请。11月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退回补充材料,审核意见为:
您好,经审查主体不适格,无法进行案件审核。
我跟朱律师百思不得其解,觉得主体不存在不适格的问题,于是决定跟法院打个电话求个明白。
于此同时,我们在11月4日再次递交了立案申请。11月1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出具审核结果,退回补充材料,审核意见为:
您好,经审查主体不适格,无法进行案件审核。
一模一样的理由,真让律师头大。
11月12日,当我们终于拨通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的时候,被告知只要起诉政府,就是行政案件,属于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这是法院法官说出来的理由吗?我们感到震惊!

再而三:言而无信的南岗法院
我们三次联系立案庭人员,试图说明政府做被告的不全都是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中,政府也可以做被告。
我们有着充分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承担侵权责任主体;《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了区人民政府作为事发地松花江区段管理者身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为政府机关作为民事主体提供依据。
此外,裁判文书网上的大量案例都表明,此类案件中,不论管理者是政府还是事业单位都可以作为被告起诉。
也许是终于做通了法律普及工作,立案庭法官在电话里也认可我们的说法,认为区政府可以做被告,但同时又提出新的要求:
对于作为自然人的被告,要求提供派出所盖章的个人信息说明。
我们通过调取证据从派出所拿到了说明,证明作为被告的老板户籍和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补充材料后,我们再次提交立案。
就在我们满心欢喜地以为这次就可以成功了的时候,11月24日又收到一个不予通过的消息,这次的审核意见为:
经审查,请您补充被告为南岗区管辖的初步证据材料,同时建议您可前往侵权行为地法院进行立案。
这已经是第三次告知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明明规定(法释〔2015〕8号),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需要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

无人接听的法院电话
一点就着的立案法官
立案过程的糟心不止是不予通过后的沮丧和辛苦,给法院打电话也是一个“技术活儿”。
事实上,持续一个月的立案拉锯战中,我的同事朱律师已经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打了39次电话。
11月12日第一次接通之前,已经累计拨打了28次,均无人接听。
11月12日上午9点30,我们被迫在人民法院在线的案件评价系统提交了评价,如实陈述了无法联系上法院的情况。当日17点09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亲自电话质问,询问为何要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上评价。
这之后的沟通才相对顺畅。。。

截至目前,该案依然没有通过审核,单我们已经收获了:
3次不予通过,
39个律师电话,
3种不予通过的理由,
1次言而无信的告知。
我们已经开始投诉南岗法院了,但是我心里还是有三个疑问:
不知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法跟我的是不是同一部?
不知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立案标准是否跟其他法院统一?
不知道哈尔滨市南岗区独有的立案审核标准是不是言而无信,再三刁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