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湖南衡阳180家政府部门、公职单位,被人敲诈、诈骗近200次?

  自前知名网络大V陈杰人后,湖南再度出现一桩“涉媒体人员敲诈勒索政府部门、公职单位”的奇案。

  2025年10月16日,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法院对彭誉泉等人涉嫌敲诈勒索、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祁东县法院已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图据网络

  笔者获悉,彭誉泉系湖南鸣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鸣洋传媒”)法定代表人;其以鸣洋传媒为主体,与多家机构媒体合作,提供软文发布、活动策划、报刊订阅等经营性业务。

  公诉机关指控称,十余年间,彭誉泉等人假冒“记者身份”,或利用“舆论监督”相威胁,或以“开展正面宣传”为由,敲诈、诈骗总金额超200万元。

  笔者注意到,该案一共183家被敲诈、诈骗的被害单位,有180家系政府部门、公职单位,包括多个政府民生部门、多个乡镇政府、多家公立学校及医院等等,再现“个人敲诈政府”的荒诞奇景。

  一位知名刑辩律师说,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逻辑,180家政府部门、公职单位,竟能被一个“假记者”敲诈、诈骗十余年、近200次——衡阳这些政府部门、公职单位,在面对“舆论监督”时的软弱无能,着实令人震惊。

  01 涉媒体人员被指控“敲诈勒索”“诈骗”

  根据知情人士的介绍,湖南衡阳人彭誉泉于2013年成立鸣洋文化;此后,其以该公司为主体,向多个机构媒体提供诸如软文发布、活动策划、报刊订阅等经营性业务。

  “简单来说,他是多家机构媒体的‘编外经营人员’。”该知情人士说。

  该知情人士还介绍,中国媒体环境充满复杂性,尽管相关管理部门明确要求“采编、经营两分开”,但实际情况中,新闻媒体的“经营能力”,往往与其“采编能力”有直接关系;采编能力强,经营能力便会更强。

  “采编与经营两分开的要求,在很多情况下沦为了形式。”该知情人士说,媒体行业的诸多乱象,因此而生,从未有效杜绝,彭誉泉作为“编外经营人员”,为诸多机构媒体提供经营性业务,便属这些乱象中的一部分。

  2024年11月,彭誉泉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该案被告人彭誉泉。图据网络

  根据知情人士介绍,彭誉泉等人被抓,与彭誉泉、中经网工作人员罗某某、发改网工作人员王某某3人欲曝光祁东一镇政府“违法征地”之事有关。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3年5月,罗某某、王某某、彭誉泉三人,以“曝光祁东县归阳镇政府征地拆迁的负面消息”向当地政府施压,索要“宣传费”3万元。

  此外,彭誉泉本人还被指控近200起“敲诈勒索”、“诈骗”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至2024年11月,彭誉泉假冒多家媒体的“记者”,虚构、捏造衡阳地区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存在负面舆情,以发布负面舆情、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使上述单位、企业或个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与相关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到期后,又被迫续签,长期被勒索“宣传费”。

  公诉机关称,2014年至2024年11月,彭誉泉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实施110起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164万余元,实际所得156万余元。

  此外,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彭誉泉还假冒“记者”,谎称有能力消除负面舆情,为衡阳地区基层党政机关等开展正面宣传为由,实施72起诈骗犯罪,涉案金额70万余元。

  02 敲诈的受害者大部分系政府部门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彭誉泉“敲诈”“诈骗”的受害者,绝大部分均系衡阳当地的政府部门、公职单位。

  笔者梳理发现,这些政府部门、公职单位,包括衡阳市烟草专卖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衡阳市民政局等等,几乎涵盖了管理衡阳国计民生的各个部门。

  此外,衡阳各区县的多个乡镇政府、医院、卫生院、学校等,均成为彭誉泉“敲诈”“诈骗”的受害者。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彭誉泉“敲诈”“诈骗”的单笔金额,少则2、3千元,多则10余万元。

  祁东县检察院指控彭誉泉敲诈勒索、诈骗犯罪。图据网络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信息显示,该案中,除了祁东县归阳镇一名挂职副书记魏某“举报”之外,没有其他任何一家单位在被“敲诈”“诈骗”后向警方报案。

  庭审信息还显示,在侦查阶段,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甚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认为彭誉泉并不存在“威胁、强迫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犯罪。

  此外,郴州市中院因与彭誉泉有过三次合作,已被专案组列入调查范畴;但郴州市中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在与彭誉泉开展相关宣传合作过程中,双方均按合同履约到位,“我院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

  庭审信息显示,有多家与彭誉泉有过合作的政府部门,未被列入到受害单位名单之中,其中包括祁东县委宣传部、石鼓区委宣传部、衡阳县委宣传部、郴州中院、衡阳县法院等等。

  庭审信息还显示,尽管彭誉泉被指控“敲诈”“诈骗”了183家政府部门、公职单位、企事业单位,但全案资料中,没有一份受害单位的陈述被列入案件材料。

  “警方、检方说,这些都是受害单位。但这些受害单位,并没有向警方、检方讲述他们受害的任何经过。”一名知情人士说。

  03 政府能否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彭誉泉以“舆论监督”之名,向各地政府部门、公职单位索要钱财,十余年间竟然屡试不爽。

  对彭誉泉的相关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进行法律评价?这涉及一个常谈常新的老话题:政府,究竟能不能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

  一个通俗、且被广泛认可的观点是:政府是没有感情的国家机构,政府不会害怕任何个体,自然不可能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

  广东省惠州中院2019年作出的一份“敲诈政府”案的判决文书,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并成为同类案件的重要参考。

  惠州中院在该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对被害人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如果被害人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惠州中院强调,XX镇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XX镇政府作为政府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不会、也不可能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而在精神上被强制、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知名法学学者罗翔接受媒体采访时亦曾指出,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敲诈勒索罪成立,那么政府就将成为“被害人”,这会导致整个法律秩序的错乱。

  以“通过信访敲诈政府”为例,罗翔指出:公权力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如果上访者的要求合法合理,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满足,如果不合理,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拒绝——如果超越法律规定,碍于上访压力予以同意,那这种行权方式本身就是滥用职权,涉嫌渎职犯罪。

  罗翔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被害人

  说回彭誉泉一案。庭审信息显示,彭誉泉的辩护人在庭上亦发表了类似观点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指出:

  按照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案件中涉及的180家政府部门、公职单位,他们浪费纳税人的钱财,用于配合“敲诈勒索”犯罪,不仅是软弱无能的表现,更已涉嫌渎职犯罪。

  “作为政府部门、公职单位,它们究竟有没有基本的法治意识?有没有区分善恶的能力?有没有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勇气和底气?”其辩护人当庭提出质疑。

  笔者获悉,该案目前一审尚未宣判。此案后续如何,笔者将持续关注。

收藏此文 赞一个 ( )

支持红色网站,请打赏本站

微信打赏
微信扫描打赏

相关推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