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经常讲黑格尔的一句名言“熟知并非真知”。“权力”与“权利”这两个概念大家都很熟悉,但其实质、区别及其内在联系未必都真知,因此应用起来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偏差,导致扭曲、错误的行为。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矛盾现象都与对这两个概念理解的错误、片面、扭曲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最近发生的李道国事件就涉及“权力”和“权利”。李道国及其村民10多年状告裴春亮等人行使的都是“权利”,公安机关拘押李道国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他们之间发生的对立、矛盾关系,实际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笔者在职时,曾讲过“领导科学”这门课程,所有群体活动中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行为与基层群众的关系,某种意义上实际就是“权力”与 “权利”的关系。但人们的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不同,对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区别、联系认识也不同,应用及采取的行为、方式也必然不同。处理好了,相辅相成,有利于社会进步。处理不好,矛盾加剧,甚至发展为外部冲突、对抗的形式。这涉及哲学、政治学、法学、领导科学等学科的许多问题。笔者作为马克思主义学者,从唯物史观特别是从实践观、群众史观的角度简要谈谈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及应用,包括认识李道国事件。讲4个大问题。

一、权力的实质
二、权利的实质
三、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
四、树立正确的权力、权利及其相互关系观念的现实意义
一、权力的实质
现实生活中政治学理论及大多数人对“权力”的认识
“权力”是政治生活中极其重要的普遍的社会现象。“权力”看不见,摸不着,但任何一个思维正常人都能感受到“权力”现象的客观存在。生活中人们一提起“权力”就自然而然地把“权力”与支配被支配、力量能力等联系起来。有“权力”者就认为,“权力”意味着我说话算数,别人得听我的,不听我的,我就治你、压你、打你。而无“权力”的人在“权力”者面前只能受其支配和摆布。一些学者为“权力”下了许多定义。如“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权力是人凭借某种后盾获得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支配对象的一种特殊力量。”以上定义中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区别,但确实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权力”某些特征:一是权力反映人与人之间单向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二是支配者具有支配、控制他人的力量或能力,三是这种支配力量具有强制性。但笔者认为,所有这些定义都如同马克思批判费尔巴哈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直观或客体的方面去理解的思维方法,也是停留在对“权力”现象的外在的直观的现象的描述上,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认识。它没有从实践的角度认识“权力”的本质,没有把“权力”放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大坐标中、没有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和创造者的角度真正揭示“权力”现象的社会本质。
2、宗教神学和唯意志论中“权力”观念
人们往往把“权力”等同于“国家权力”“政治权力”。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思想家把“国家权力”看作社会生活中的永恒想象。宗教神学认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上帝造的,国家也是上帝造的,国家的权力是神授予的。统治者是在代表神统治、控制、治理被统治者。既然上帝是决定一切的,那么被统治者在上帝的使者面前也就永远是被支配者,他们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而没有批评和反抗权力者的权利。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是世界的本原,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精神外化的结果,国家及其权力也是绝对精神的产物,“是在地上的精神”,“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因此,社会生活中国家权力是决定一切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唯意志论的代表人物尼采认为,世界的本源就是权力意志,权力意志是生命的一切,人天生就有“追求奴仆和主子的意志”,人拥有了权力,就意味着绝对地统治和支配别人。上述对“国家权力”、对权力本质的认识是错误的,是典型的唯心史观。 。
3、“权力”观念的历史演变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实践的主体永远是主要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绝大多数推动历史发展前进的人民群众。因此笔者认为,只有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从群众史观的角度、高度才能揭示、认识和说明“权力”的本质。
第一,原始社会的“氏族首领”的“权力”是人类“权力”现象的萌芽和胚胎。
人的本质是在群体中进行实践活动,有群体,就一定有人把群体中每个人组织协调在一起,形成共同的目标和采取共同的策略、手段。这就是原始社会中出现的氏族、部落酋长、首领和议事机构,也是最初意义的领导活动和“权力”现象的出现。这种“领导权力”有五个特点:一是酋长、首领与氏族普通成员有共同的公共利益和共同的目标;二是他们之间的人格、权利是平等的,每个氏族成员都参加公共事务的管理;三是酋长和首领由普通成员选举产生,他们是“人民的顾问”或“人民的代表”,受到全体成员的“自由自愿的尊敬”;四是全体成员有严格监督和随时罢免酋长、首领的权利;五是酋长、首领行使权力的过程是非强制性的。从这种人类最初的“权力”特征看,“权力”反映氏族首领与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相互的关系。氏族首领既有支配、领导氏族成员,要求其服从自身这一方面,同时也有氏族成员选举、监督、批判、建议和罢免氏族首领的另一方面。这两个方面、两种方向、两种作用在权力的形成和应用过程中同时存在。权力者应用权力的目的不是为权力者的私利,而是实现全体成员的最大利益。
第二,私有制社会“国家权力”本质是原始社会“权力”的异化。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原始公有制的解体,社会生活中的“权力”仍然存在,最主要表现就是“国家权力”的出现。“国家权力”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产生和人们经济利益的根本对立。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不再具有共同的利益,但是整个社会需要把具有根本利益对立的不同集团维持在一个共同体中,于是就产生了国家。马克思恩格斯把这种国家称为“虚幻的共同体”。“国家”这种权力机构就区别于氏族、部落领导机构的特征:其一,国家声称自己是社会所有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表,实质上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代表,它与被统治者是根本对立的阶级。其二,它建立了一整套如监狱、警察、军队等暴力机关和法律制度、措施,主要依靠强制性的途径和手段行使自身的权力。因此从表面和直观上使人们看到,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就是权力者运用强制性的手段使被统治者无条件服从和受支配的过程。也正是由于“国家权力”的这种表面特征,统治阶级的思想家、理论家就开始从理论上论证这种特征的永恒性和必然性。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形形色色的历史观就从精神是本源和杰出人物创造历史的英雄史观角度论证了“国家权力”的单向关系和强制性特征,同时又把这种特征泛化、普遍化。不仅把现实社会中的一切大大小小的“权力”一律看作单向关系和强制性特征,也把历史上的所有“权力”,把未来人类社会中的所有“权力”也看作单向关系和强制性特征。这就是中外几乎所有的学者、思想家、理论家和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对“权力”现象认识简单化和肤浅化的认识论根源和阶级根源。
但唯物史观认为,“国家权力”表面上是统治者绝对支配被统治者,但实质上并没有改变被支配者对支配者的决定作用。剥削阶级思想家、理论家把“国家权力”中的权力者看作最终起决定作用,但历史上有些思想家也自觉不自觉地意识到“国家权力”受“民”的制约性。如中国古代有“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重民”“民本”等思想。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这些思想虽不是唯物史观,但他们不自觉地认识到,“国家权力”形成和应用的过程绝不是纯粹的单方面的作用,而是受民制约、监督、罢免和被颠覆的关系。同时,阶级社会中封建王朝更替,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取代另一种旧的社会制度的更新过程,新兴阶级和劳动阶级的反抗斗争,也说明了阶级社会中“国家权力”只是从表面、形式上拥有对被支配者单方面决定一切的作用,而实质上并没有真正改变“权力”的双方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特别是被支配者对支配者的决定作用。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是对私有制社会“国家权力”的扬弃。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批判了黑格尔观点,强调不是国家、法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法。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说:“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马克思这时虽然系统完整的唯物史观理论还没有完全形成,但说明了人民在国家权力面前,不是消极被动状况,而是积极主动最终起决定作用的状态。不仅国家是人民创造的,而且国家在其整个运行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人民群众不自觉地始终处在真正意义上的主体地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就应该真正自觉地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主体地位。他在《法兰西内战》一书对此有过详细的论述。同时强调国家权力的核心思想就是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和罢免。国家权力拥有者在人民面前不是凌驾于人民和整个社会之上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仆人。不是典型地揭示了“权力”关系中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双向关系吗?不正是揭示被支配者在整个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最终决定作用吗?列宁和毛主席正是依据《法兰西内战》思想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和新中国政权的国家模式即无产阶级专政。唯物史观并不否认权力者的巨大作用,人民群众也需要自己的领导和领袖组织和发动自己,但领导者对权力的应用,绝对不是完全靠强制力,在相当大程度上应该是靠自身的素质、人品、能力、魅力等非强制性的个人的影响力来实现,靠不断自觉地从被领导身上汲取营养和素材来实现。同时,权力者的作用无论多么巨大,但都不能改变人民群众在整个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最终决定作用。
4、“权力”本质的马克思主义视野角度的回答
通过对人类历史及“权力”观的历史考察,笔者认为,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唯物史观的实践和群众史观理论才能真正揭示和认识人类“权力”现象的本质含义及其特征。笔者认为,“权力”实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利益目标,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过程中形成的少数人具有和体现出来的能够指挥、率领和组织大多数人凝聚为更大合力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统一的能力和力量。这个定义突出强调“权力”这样几个显著特征:一是“权力”是人类一定社会群体实践活动的产物,而应用“权力”活动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二是“权力”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现象,但“权力观”是具体历史的,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历史观,不同的阶级“权力”观念本质是不同的。三是“权力”关系不是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单向关系,而是双向、相互作用关系,把“权力”看作单向关系本质是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权力”关系表面是支配者决定一切,实质是被支配者永远最终起决定作用。四是“权力”应用中一定有具体的利益目标,这个利益目标在阶级社会中实质是“权力”阶级性的突出表现。五是权力者所具有的支配能力、支配力量是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统一,而非单纯的强制力。
二、权利的本质
“权利”概念大家都很熟悉,但“权利”的本质是什么?与“权力”的关系是什么?也不是所有人都十分清楚的。
一般辞典中大多这样给“权利”下定义:法律用语,与义务相对,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笔者认为这个定义中有两个缺陷:第一,把“权利”仅仅规定为法律用语,而法律只是国家产生之后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样就把非国家的社会形式中的权利问题排除在外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仅是法律可以规定,而且其它规则形式如协定、条约、政策、章程等等也都可以规定人的权利。上述定义犯了定义外延过窄的错误。第二,它把“权利”看作“权力和利益”的缩写是不对的。“权利”确实与“权力”和“利益”有联系,包含“好处”的含义。但这种简单化的认识是错误的。
笔者认为,“权利”就是“人权”“人的权利”。那么什么是人?人的本质是什么?不同的历史观回答必然不同,因而反映在对“权利”的本质认识上也必然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具体的历史的劳动实践的人。只有从这种观点出发,才有可能揭示“人权”“权利”概念的实质。本着上述原则。笔者认为,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即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和一定的历史时期中,由一定的具有权力性质的社会组织用一定的规则形式如法律、章程、条约、契约、合同等予以承认、认可、肯定和保障的个人或群体的各种需求和实践行为的总和。这个定义揭示了“人权”或“权利”概念的以下几个实质性特点:
1、正当合规性。所谓正当合规性,即指每个个体或部分群体享有的权利必须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以一定的规则形式承认、认可和肯定的。我们知道,作为社会意义上的人在实践活动和生活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许许多多的需要,以及为实现这些需要而采取、选择这样或那样的许多实践行为、手段、途径、方法。人的需求是发展的,因而人们采取什么样的实践行为、手段、方法也是多样和发展的。但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社会群体关系中。个人或某一群体的需要或为需要而采取的行为、手段必然要涉及和影响到其他人的需求和行为。因此,社会不可能承认、认可和肯定人的任何需求和行为,必须对人们的需求和行为予以一定的限制,并控制在一定界限和范围之内。这就要求具有权力的一定的社会组织采取一定的规则形式如法律、条例、纪律、章程、契约、协定、政策等等界定人们的需求和行为的范围。得到承认的符合规则规定的范围之内的需求和行为就被认为是权利,在这个范围内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行使或放弃,反之,就不能称之为权利,会遭到反对、干涉、甚至制裁。
2、内容具体历史性。人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的,权利的内容也相应地具有具体性和历史性的特点。世界上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国家、民族、地区和所有历史时期的一成不变的权利内容。任何一个权利都是符合一定规则的,而规则属于意识形态的东西。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任何规则都是人制定的,人是属于一定的经济、政治条件、一定的社会群体、一定的历史时期中的人,阶级社会中就是阶级的人。人的具体性和历史性就决定了规则的具体性和历史性,从而最终决定权利内容的具体性和历史性就是社会的经济结构。不同的社会制度、国家、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所规定的人们的需求和行为的内容范围是不同的,一种需求和行为在某一国家、地区被认为是权利,到另一个国家或是在另一个历史时期就不被认为是权利。这就是权利内容的具体性历史性。在阶级社会中,权利具有阶级性。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3、自主选择性。权利作为一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自主选择性。当人们选择做这种行为时,只要这个行为是被该国家的规则承认和认可的,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正当利益,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它就不受他人干涉阻碍;当人们选择不做这种行为时,只要它是正当的,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他人也不应当强迫。换言之,对于国家以一定的规则形式予以承认和肯定的权利,主体可以在做与不做之间自主选择,任何团体、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加以干涉。正因如此,权利体现了所有人选择的自主性和行为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是特定的、具体的、相对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不分身份、地位、人人平等的自由,这种自由是领导权力不能随意干涉并且要尽力支持和保障的自由。
4、形式上的平等性。平等性是权利区别于权力的一个重要特征。 权力在形式上具有不平等性,由于领导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其身份是代表群体(国家产生之前)或国家的意志,其行为是具有命令的性质,因此,在形式上权力关系中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是不平等的,领导者可以在某些场合代表国家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采取强制的手段要求被领导者执行或停止某种行为。而权利关系是在承认权利主体种种差别的前提之下,从一个特定的方面、一个角度、一个标准去衡量不同等的人所做出的所有人享有的共同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看待他们”。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在形式上是平等的,无论领导者还是被领导者首先都是公民,都享有权利,都可以在法律或其他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与侵犯自己权利的人进行斗争,都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尤其是领导者,更不能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任意剥夺和侵犯被领导者的权利。否则,即使是位高权重的领导人,也要受到国家和人民的制裁。正所谓权利面前人人平等。但这种平等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国家对一些特殊人就可以剥夺其某些权利,如对犯罪者就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
5、权利主体的多层次性。
权利的主体不仅仅是个人,同时也是群体,如国家、阶级、党派、民族、阶层、妇女、儿童、伤残人等等。国家与国家发生关系的重要原则、准则之一就是大多数国家共同认可、承认的互不干涉原则。如国家主权。各个国家有权利按照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自己的国家。这就是国家的主权问题。把人权简单地归结为只是个人的权利的观点是错误的。
6、不同社会“权利”的本质特征。
原始社会中,在生产力极端低下基础上形成的原始公有制中。在氏族或部落内部,人权观念的基本内容就是求得每一个氏族成员的生存,由此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原始共产主义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表明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承认、肯定和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存的平等权利。氏族或部落之间经常爆发战争以及对战争中的俘虏一律处死的方式表明他们不承认氏族或部落之外的人的生存权利。
奴隶社会的观念实际上就是奴隶主阶级的人权观念。奴隶主把奴隶根本不当作人看待,而视为牛马一样的会说话的工具。他们可以任意杀害奴隶,奴隶没有任何人身自由和生存权利。
整个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结构是金字塔形的等级制度。因而人的生存、发展、经济、政治等权利与实际的社会权力大小成正比关系。权力越大,权利也就越大;权力越小或没有权力,权利就越小或没有权利。这就是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人权观念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
资产阶级的这种人权观念首先是针对封建社会“权力即权利”的特权观念提出在发展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方面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提出了要求有自由进行贸易和按照价值规律进行商品交换的权利,要求有自由雇佣工人的权利,能够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因此他们把自身阶级要求的权利冠之为所有人的权利,明确提出了“人权”概念,由此赋予一个阶级的人权观念以超阶级的永恒的特征,并以抽象的人道主义做理论基础,最后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正如恩格斯所说:“平等权利在口头上是被承认了。但是,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有,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一些。”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建立在典型的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它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追求金钱和利润。反过来,金钱、利润的多少又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政治上的权利。他们可以用金钱换取他们所需要得到的一切,因此,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核心和典型特征就是在金钱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一切具体内容实质上都渗透着金钱的观念。在这个社会中,金钱就是资本,就是地位,就是权利。人权的大小与金钱的多寡成正比。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
以往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观念尽管相互之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毕竟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人权观念。三者之间也必然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第一,它们的人权观念中的权利主体主要是少数人,而不是多数的广大的劳动群众。第二,他们少数人的权利是以牺牲和掠夺大多数人的权利基础上形成的。第三,三种人权观念都把权利与义务绝对对立起来。对统治者来讲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对被统治者来讲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正如恩格斯所说:“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所谓社会主义人权或权利就是无产阶级从自己受剥削受压迫的经济和政治地位出发而形成的经过科学理论论证的无产阶级人权观念用社会主义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权利内容。
这种人权利区别于以往社会的人权的特点是:一是社会主义人权的主体是从事物质和精神生产的劳动者为主的绝大多数人。二是社会主义人权、权利的核心内容是做社会主人的权利。三是社会主义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真正统一。
三、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1、权力与权利是任何一个社会群体或者说社会共同体中不可须臾离开的矛盾的两个方面,它受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制约。
任何社会都是一种社会群体,或者说叫社会共同体。有群体活动,就有群体的活动目标。就一定有活动的首领。就有领导与群众。有领导有首领,就一定有权力。但任何群体都有共同所组成,一定有生存的需求、目标、欲望及实现的手段、方式、方法。他们之间在有共同性的同时,也一定要不同、有对立的方面。那么在这些群体的成员中的追求目标和手段、方法就一定要求得到社会群体的承认,也就是要有权利。有领导和群众,就一定有权力和权利。原始社会有,阶级社会有,社会主义社会也有。领导与群众是对立统一关系,权力与权利也是对立统一关系。
2、以往阶级社会的权力与权利或者完全等同,或者完全割裂开来。
所谓等同,就是统治阶级的权力与权利是等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就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经济关系就是统治阶级的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在政治上必然政治权力。而劳动者没有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也就没有政治上的权力。一方是绝对的权力,一方是绝对的没有权利或较小的权利。但资本主义社会的许多权利追求的是表面的权利。把资产阶级拥有的权利夸大为所有的权利。
不平等权利的根源就是私有制和阶级对立。恩格斯所说,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权利根源就是阶级和私有制的存在。所有恩格斯所,要实现真正的平等,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和阶级。
3、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关系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对敌人实现专政和对人民实现最广泛的民主。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度基础上的。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人的权利的发挥就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具体体现,也是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和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物质力量。
四、权力与权利实质及其相互关系的现实意义
权力和权利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任何人都是社会的群体中的人,都自觉不自觉地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作为权力者,就要处理与群众关系,实际就是处理与人民群众的权利关系。作为群众也一定自觉不自觉地处理与权力者的关系。李道国事件反映的问题就是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就是不同的权力观与不同的权利观念的对立、碰撞。那么笔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解读权力与权利的实质及其关系的理论现实意义是什么呢?
1、自觉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群众观、阶级斗争观点、矛盾观点,批判英雄史观和唯心主义的真理观
笔者上述关于权力、权利的实质及其相互关系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群众史观、阶级斗争、矛盾观点结合历史和现实生活概括出来的。应该要求我们学习、掌握好马克思主义的上述基本观点,特别要批判英雄史观和权力至上的唯心主义真理观。传统“权力”观把“权力”看作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支配能力、支配关系的观点背后的哲学依据都是英雄史观。欧洲历史如此,中国历史特别是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以儒家为代表的儒家文化的典型特征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极其严重的等级制度,整个社会是典型的权力至上的金字塔形的权力机构。这种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在真理观上就是否认真理客观性的唯心主义的权力至上观念。“指鹿为马”故事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以权力至上为基础的唯心主义真理观的典型表现。这种唯心主义真理观当代中国也是影响极深。官场上不问是非善恶美丑,谁权大位高,就无原则地吹捧、溜须拍马、阿谀奉承。谁稍有些质疑,轻者扣上“不与领导保持一致”或者“妄议领导”的大帽子,重者组织处理、打击报复,且不允许有任何申诉权。这在当代已经司空见惯。就是那些以追求真理为使命的知识分子包括所谓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也在那里天天为“权力真理”呐喊助威。笔者所揭示的“权力”“权利”本质观蕴含的哲学依据是实践观、群众史观、是客观真理观。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深入批判中国特色的英雄史观思想和唯心主义的真理观。正视、承认并努力清除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者头脑中存在极其严重的剥削阶级权力观的严重影响。
2、自觉树立“权力”关系不是单向关系,而是双向关系
笔者这里阐明的“权力”的本质含义强调权力者与被支配者的关系不是单向关系,而是相互、双向关系。阶级社会中客观上也是这种关系。但剥削阶级的政治家、思想家从不把这种关系看做双向和相互关系,而只是一种单向的要求被支配者绝对服从的关系。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即无产阶级专政本质是人民的政权、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终是人民支配权力者。所以建国初我们的政府就叫人民政府、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但现实生活中把“权力”看做单向关系的传统“权力”观念仍然极其严重。有人把“权力”关系比喻为我说话算数,你得听我的,不听我的就治你。李道国事件及近些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都与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只强调单向关系和绝对服从。且以是否服从作为“是否违法”的理由根源。如当年的周秀云事件、深圳佳士事件、上海杨佳事件等。李道国事件的发生恰恰就是把权力看作单向关系的的结果,而释放李道国则是不自觉地承认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对权力者的反作用。
3、领导者行使“权力”不能剥夺和侵犯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人的民主权利
西方国家有一个反腐败理论,即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就是权力制约理论的具体化。但它一是权力制约权力,二是制约权力的主体是资产阶级的少数人制约少数人,三是制约权力的目的还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国家也应该有权力制约理论。这种制约的主体就是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所拥有的党和国家所赋予的民主权利。这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的实质所在。笔者在讲领导科学时讲一个权力应用规律。这个规律就是权力在受各种制约中运用。一是受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制约,二是受各种规章制度的制约,三是受权力者之间的制约,四是自觉受自身素质、能力的制约。
现实生活中,一个群体内部权力绝对是不平等的,但“权利”对所有的人来说,是平等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这个在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社会现实中并没有完全和真正做到。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权力者奉行的仍然是权力=权利的观念。他们认为,被支配者在权力者面前只能是绝对的服从,而不允许被支配者对支配者的决策、言行说三道四,更不允许其对权力者的批评、教育。如果被支配者在某些认识方面表现出比权力者高明,有主见和独立见解,或者对权力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对权力者某些行为不满,轻则会扣上“妄议领导”的罪名遭到批判或弃用,重则会遭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现实生活中这种事例还少吗?某些权力者甚至运用统治阶级对付劳动者的残酷镇压的方法对付对权力者表示不满和提意见的普通群众。笔者记得,发生在2004年5月湖南嘉禾县的拆迁事件中,嘉禾县领导把慈禧太后的“谁让我痛苦一阵子,我就让他痛苦一辈子”的思想改头换面、乔装打扮为“谁影响嘉禾一阵子,就影响谁一辈子”的所谓创新口号。近些年来,各地利用国家机器对上访户、维权者的威胁、阻截、拘留甚至逮捕、法办,都是剥夺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表现。2006年8月发生在重庆市彭水县的秦中飞事件中,一个普通的政府职员因对县领导不满,写了一首讽刺县领导的词用手机短信形式发给一些朋友,竟被县领导和县公安局、检察院以“诽谤罪”为名逮捕入狱。2016年四川阆中县农民工合法讨薪却被法院以“恶意讨薪”为罪名公开审判判处有期徒刑。近些年来,网信办以所谓“敏感性”话题为由,主观随意封杀和屏蔽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有关网站和文章。他们这种行为都是在所谓“执法”的口号下进行的。其实他们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最大的侵权“违法”,因为他们不同程度地侵犯和剥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剥夺人民群众自发纪念毛主席的各种活动。由此折射和反映出我们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当多数的权力者头脑中传统“权力”观念多么严重。因举报权力者的腐败行为遭到严重迫害的事例更是比比皆是。这种变相的不同程度地侵犯、压制和剥夺被支配者权利的社会现象目前在我国各个地区、部门、单位包括学校不同程度地都存在,有些部门极其严重。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相当多数的群众的积极主动性并没有真正调动和发挥出来,党章、国法规定的他们的基本权利不仅得不到发挥,而且经常遭到权力者以“执法”为名被剥夺和侵犯。大家知道李道国事件中李道国本人就是正当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但确遭到污蔑和拘押。各地群众声援李道国,也遭到公安机关的威胁、严重、打击报复,如魏成阶同志、于永昌等许多同志。笔者2018年声援深圳佳士事件也遭到专政机关的“约谈”。因此各级领导者包括从中央到地方以及各个部门、单位的领导者如果不转变“权力”观念,不真正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权力观、权利观、法律观,并把它具体落实到领导实践活动和各个“执法”部门中,就不能真正行使领导权力,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最大多数人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主动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4、明确领导者的权力的来源归根结底不是来自上级,而是来自人民群众
“权力”确实是领导活动中领导者所具有的能够支配被领导者的一种能力和力量,那么社会主义国家这种能力和力量究竟是怎样产生和形成的?这在目前相当多的权力者中不是非常清楚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干部选拔和任免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造成了相当多的干部认为自己支配他人的“权力”是上级部门赐予的。而能否保住权力和获取更大的权力,也取决于上级领导。因此造成了他们的工作对上负责而不对下对人民负责。笔者揭示的“权力”本质特征真正回答了“权力”的来源,即是一定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的产物,是实践活动需要一定的领导者充当组织和指挥作用,是群体依据自身的权利和被推举者个人的素质能力推举选举的结果。毛泽东早就说过,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中国人民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富强的漫长而曲折的斗争中,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是代表人民并领导人民去夺取政权的,在革命胜利后则代表并领导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目前存在的干部任免制度不是权力的真正来源,而只是权力分配和权力应用的一种具体形式。
5、明确领导者行使领导权力的最终目的是“服务”,而不是支配
笔者这里阐明的“权力”的本质含义强调权力者与被支配者的关系确实存在支配关系,但支配不是权力者应用权力的本质。毛主席讲为人民服务,权利者应用权力的目的是服务。笔者讲领导科学时也特别强调领导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是从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依靠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实践。是“仆人”对“主人”的服务活动。艾跃进同志谈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时,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即无产阶级专政本质是人民的政权、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终是人民支配权力者。所以建国初我们的政府就叫人民政府、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但理论上是一回事,实践中又是一回事。毛泽东1949年提出的“不做李自成”思想就是预料到“权力者”的变质变色现象。改变这种状况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化权力者的公仆意识,特别是公检法机关人员的公仆意识、为人民服务意识。
6、、要求“权力者”注重自身非职权力的提高
根据“权力”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统一的特点,领导权力的分类实际上可以区分为具有强制性特征的职权力和具有非强制性特征的主要依靠领导者个人素质、人品、魅力和工作能力等因素发生影响作用的非职权力。领导权力不等于职权力。职权力是相对固定的,但领导权力或大于职权力,或小于职权力。这取决于非职权力的大小。一个领导权力者自身素质、人品、魅力、威信、能力较高,那么领导权力就大于职权力,反之,一个权力者没有素质、能力、威信,人品较差,领导权力就实际小于职权力。而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力者主观以为,自己手中拥有强制性的职权力,就单纯依靠强制力,要求被领导者绝对服从。这能办得到吗?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依靠国家机器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可能一时得逞,但最终还是被人民所推翻。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些权力者用旧社会统治阶级的“权力观”理解和应用手中的权力,也以为单纯依靠国家机器如警察、军队、法庭在所谓“执法”的口号下,强制人民接受他们的错误理论、主张和政策,这也是绝对办不到的。因此就必须要求权力者注重自身非职权力即自身素质、人品、能力的提高,注重自身威信的提高。
7、人民群众要自觉行使当家作主人的民主权利
传统的单向的“权力”观念不仅存在于权力者头脑中,也存在于相当多的被支配者及人民群众之中,甚至包括相当多的学者当中。他们在权力者面前唯唯诺诺、绝对顺从,不敢说半个“不”字,程度不同甚至完全充当奴才的角色。当今现实生活中,马克思主义的这种官员“仆人”意识、群众“主人”意识太差。绝大多数“仆人”仍然把自己当作“主人”,把真正的“主人”人民当作“仆人”“奴才”。而真正“主人”自身也不把自身当作“主人”,继续甘做“权力”者的奴才。这种观念如何使人民群众真正行使做社会主人的权利呢?以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推理,人民有权利提各种建议、批评、监督权力者,要求他们归根结底服从人民。而我们的领导人讲话和官方媒体只字不提服从人民,只强调服从官员、服从核心,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而是地地道道的英雄史观思想。作为人民群众,作为下级,在权力者面前,就要以社会主人面目出现,要求“仆人”服从“主人”。你“仆人”不服从“主人”,怎么能够要求“主人”单纯服从“仆人”呢?这不是典型的主仆关系的彻底颠倒吗?人民群众要敢于行使民主权利。毛主席发动的wg运动的本质就是 “大民主”,就是赋予人民群众对权力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行为、对腐败行为敢于批判斗争。马克思当年临到触犯当权者也绝不退缩。毛主席当年“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毛主席还要求我们发扬五不怕精神,实际就要求我们要有做社会主人权利的意识。固然,作为“主人”的人民群众的“个体”在权力者面前力量微乎其微,但微乎其微不等于零作用,无数个微乎其微的力量就可以凝聚为更大的物质力量制约和监督权力。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理论,也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决定性因素。
8 、任何领导者行使“领导权力”和普通群众行使权利都必须实事求是,服从客观真理
行使“权力”或“权利”都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实践是一个物质的过程,其基本因素是实事求是。领导者行使“权力”是具体的有内容的权力。但这个内容不是任意主观观念,它是实事求是的产物,是正确的路线、政策、方针的产物。否则就无法要求受支配者绝对服从。受支配者行使正当“权利”。对上级指示、决议发生质疑也必须实事求是。最终服从实事求是,服从真理。孙子兵法讲,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指君命的内容可能不符合实际,所以可以不接受。但只是可能,不是全部。绝对不能借口“将在外”,对上级指示都不接受。我们党军史上有两个典型事例。一个是解放战争,党中央要求粟裕率部南下长江开辟外线作战。粟裕反复思考,行使下级的“权利”,建议在江北打几个歼灭战。毛主席认真听取粟裕意见,修改计划。这是典型处理好“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实例。再有辽沈战役前,林彪对中央南下打锦州犹豫不决,再次建议回打长春。这是林彪作为下级的“权利”,但在中央的批评和罗、刘的劝导下。最终接受党中央的命令,这也是一种典型实例。李道国事件中,公安部门行使权力拘捕李道国,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或歪曲事实。如此“权力”必然导致群众行使正当“权利”批评和抵制拘捕行为,
9、要从条文规定的权利转变为实际真正享有的权利。
社会主义人权就是法律规定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但通过法律等条文规定的权利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并不能完全享受到,有时这种差距还相当大。社会主义的人权建设不仅表现在法律等条文规定的实际内容,同时还必须在实践中努力把条文上的内容转变为实际生活中应该享有的实际内容。如党章、国法等许多条文都规定了普通党员和普通公民应该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但实际生活中却被许多握有权力的人以这种或那种莫名其妙的理由剥夺掉。因此。要真正做到普通公民和群众真正享有法律等条文规定的权利还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和艰苦的工作。西方国家攻击我们有人权问题,是运用他们的人权观念衡量我们的社会,是别有用心,是打着“人权”的幌子贩卖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他们攻击我们所谓的“人权”问题有许多我们实际上已经解决,或并不存在。但客观地讲,用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认识我们今天的社会,也确实存在着相当多的人权问题,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特别是政治参与和做社会主人的权利。我们应该客观地承认这些事实,要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和解决,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绝不能回避、否认、缩小我们客观存在的人权问题,否认社会主义人权变革的必要性,否认从根本上落实法律、章程等条文已经明确规定的人们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项工作非常艰巨但又极其重要。马克思主义学者应该为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不仅在理论和条文中,而且在实际生活中真正享有社会主义人权的各项具体内容而努力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10、行使“权力”和“权利”都要有明确、正确的领导和奋斗目标
传统“权力”观念中不提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价值和领导目标。其实,任何一个权力运行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实践过程,任何实践都有实践目标。权力运行过程中一定有运行目标。因此,笔者的“权力”本质定义就明确指出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领导和利益目标。社会主义的“权力”运行过程是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个目标包括发展生产力,但不能归结为只是发展生产力。那么各级领导、各个部门的领导目标、不同历史时期阶段的具体的领导目标都必须服从这个根本的大目标。中国共产党当今的领导目标就是中国共产党成立时的初心、使命就是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个目标不是单纯依靠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演绎的结果,而是实践的研究结果。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一些领导目标自觉不自觉地偏离或背离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的大目标、根本目标,而单纯把实现本民族的复兴、实现“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单纯满足人民对物质文化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共产党人的总目标。由此导致各级领导确立的领导目标中也或多或少偏离甚至完全偏离共产党人的总目标,而过多局限于具体的经济、政绩等目标。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领导目标”的扭曲和片面性,不可能真正行使人民交给的领导权力。《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共产党人用一句话表明自己的主张即消灭私有制。马克思1852年致魏德迈信中谈到阶级斗争观点的三点基本内容,其中第三点即“这个专政是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而我们近些年的改革不是限制和消灭私有制,不是消灭阶级、阶级差别,而是在助长和强化私有制以及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经济体制,强化阶级剥削和阶级差别,且把这种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冠之于“社会主义”的大帽子,似乎它就可以改变资本主义的本性了。所有建立在这种领导目标的所谓“权力”运行都是对《宣言》基本思想和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任务的背叛,其不可能对社会主义发展真正起到积极和推动作用,且其危害性愈发严重。
11、加强和推动各级党代会、人大、职代会的思想和制度建设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权力至上”观念的同时,提出有关“权力制衡”等一系列思想,且按照这种思想建立了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这无疑是人类“权力”观的极大进步。但这种“权力制衡”本质是资产阶级这个群体制约这个群体中的权力者,而不意味着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资本主义社会最高“权力”的制约和制衡。各种“议会”中的成员不可能代表真正的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本质是对包括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的扬弃。这种“权力”观包含资产阶级的“权力制衡”思想,但制约和制衡“权力”的主体已经从单纯的资产阶级转变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国家也建立制约最高和各级权力者的社会组织。在当代中国就是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职代会、工会等等。毛泽东时代特别重视其思想和制度建设。如党代会、人大,工农代表比例越来越大。毛主席的“鞍钢宪法”特别强调在企业改革进程中要强化和完善普通工人在企业管理中的主人地位。毛主席读《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中也特别强调和发挥、行使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企业中的权利问题。但必须正视的一个客观事实是近几十年,党代会、人代会、政协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客观说,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行使主人的批评、监督、建议的权利越来越淡化,同时还自觉不自觉地变成了“三个代表”即举手代表、学习代表、传达代表。同时工农比例人数越来越少,有权力的官员和私营企业主、体育文化领域明星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些会议代表不是看其是否能够真正行使主人权利,而是看作是某种荣誉奖励而奉送一些人。每次会议都有许多提案出现,但基本上都是鸡毛蒜皮的提案,真正提出实质性问题的提案凤毛麟角。真正有见解击中社会问题要害的提案人会议之后程度不同要遭到打击报复。同时各种企业的职代会已经名存实亡,甚至连名都不存在。如此怎能体现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这一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呢?
12、有助于建立一整套从国家到基层都能够真正追究责任的完善的社会机制
“责任”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有两个含义:一是说分内应做的事,如尽责。二是说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我们这里主要谈第二含义。为什么人们尤其是权力者没有做好工作导致严重后果要承担过失责任而被追究呢?
辩证法认为,人们特别是权力者做任何工作都可能有好的或不好的结果。若是不好或失败的结果按照唯物辩证法一果多因原理,其原因可能是完全无法预料的纯粹客观的因素,与实践主体没有任何关系。但也有可能与实践主体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里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实践者有主观做好工作的动机,且投入了较大的精力和代价,但由于对实践的规律性及客观条件不熟悉而导致不好的结果。二是(如果实践者)没有主观做好工作的动机,且对工作玩忽职守而导致不好甚至严重的结果。这种失败的结果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和损害其他实践者以及所在的组织、团体的工作。因此为了避免、杜绝新的实践再出现此类情况,就必须对与实践主体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行为人特别是权力者轻则批评、检查,重则处分、罚款甚至给予党纪国法的制裁。试想,如果没有这层含义,那就必然导致干好干坏一个样,造成实践失败或恶果的人今后还会造成新的更大的失败和恶果。为了防止这种状况,一个健全的社会制度应该具有严格的追究工作。这种追责行为包括上级行使“权力”追责。也包括下级、群众行使“权利”追责。追责的目的就是防止新的错误发生。
“权力”“权利”两个概念虽然熟悉、简单,但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许许多多问题。以上是笔者对这两个概念及实践方面的几点理性思考。望同志们批评指正!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