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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无力缴纳社保咋办?李向安:应制定缴得起的适配法律

  看到一则新闻,国家为了催促年轻人缴纳社保,开始“数据找人”了。2026年江苏、山东等多地要求社保夯实率不低于70%,计划逐年递增,2030年目标达到100%。而据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等机构的宽口径预测值:2026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达到3.2亿人,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44%,正式从就业市场的“补充形式”转变为“重要支柱”。一个残酷的现实是:数以亿计的灵活就业者面临一个现实抉择,缴不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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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玉良与李向安律师在一起)

  与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向安谈起这个话题,我们两人的心情都很沉重。灵活就业群体的一个鲜明特征是收入不稳定,这个月可能收入可观,下个月可能就订单寥寥。每年一万多元的社保完全由他们个人缴纳,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就是说:现行个人社保缴费制度,有许多人是承担不起的。在传统劳动关系中,养老保险单位缴16%、个人缴8%,单位扛大头;灵活就业者没有单位,20%全部自己承担。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是“有雇主”的假设,而3.2亿灵活就业者是生活在这个假设之外的人群。

  这些灵活就业人员,有许多是缴纳了几年后退保的,这也是一个事实。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20%中,只有8%进入个人账户,12%划入统筹账户。因为缴不起而选择了退保,统筹部分的12%无法退还,损失高达缴费总额的六成,这对他们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这种“交了怕断、断了怕亏”的悬空感,让许多人干脆选择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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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这一困局,李向安从法律角度给出了他的意见:对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应该是鼓励而不是强迫,不要让政策演变成新的负担。李向安认为:社会保障不应该是一种可以被“牺牲”的奢侈品,而应该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现代法治的价值目标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自由,实行良法善治。要充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人权,就要充分尊重灵活就业人员的自由选择权。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当以“缴得起”为前提,以“愿意缴”为导向,而非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一套超出其承受能力的缴费标准。现行制度与这一群体的收入特征之间存在结构性错配,让一个收入像波浪线的人去扛一笔像直线一样稳定的年支出,本身就缺乏底气。

  李向安称:要让法律适配人,而非让人适配法律。破解这一困局,需要从制度根源上推动变革。应优化社保缴费档次设置,建立弹性缴费机制,允许根据收入变化自主缴费。要放宽社保缴费周期,允许按季度、半年甚至按年缴纳,建立“多挣多缴、少挣少缴、断缴后续缴”的灵活接续机制。总结起来就三句话:降低缴费门槛、建立弹性机制、引入多元分担。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一部真正适配灵活就业特点的法律制度。法律应当服务于人的真实需要,而非让人去适应一套脱离实际的法律框架。当前3.2亿灵活就业者的缴费负担已经明显超出其承受能力,制度的回应不应是“加大征缴力度”,而应是重新审视制度设计本身是否公平、是否适配、是否“缴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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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李向安律师的观点是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是让每一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有尊严地生活。这一制度的生命力,不在于覆盖面的数字有多好看,而在于它是否真正能够被需要它的人所承受和信赖。一部缴得起的适配法律,才是对3.2亿灵活就业者最好的保障承诺。

  (李向安律师:以无罪辩护、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称于法律界,已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能力。其“弘扬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为人宗旨,赢得社会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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